云南省居住证不再设有效期 满半年有就业即可申领

04.02.2017  19:33

  云南网讯(记者赵岗)记者2月3日从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获悉,我省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进行了多项内容的修正,居住证不再设有效期,流动人口需居住满半年,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可自愿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据了解,《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正,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条例》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也对流动人口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对于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实现常住人口公共服务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正内容

   条例修正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四个大的方面:

  (一)申领《云南省居住证》由义务变为权利,即: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个人意愿选择是否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二)申领《云南省居住证》条件发生变化,即:流动人口需居住满半年,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可自愿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三)取消《云南省居住证》有效期,即:《云南省居住证》不再设有效期,持证人每年对证件进行一次签注即可继续使用。

  (四)增加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即:可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个人因私出入境证件。

  此外,本次修正还免去了持证人补领《云南省居住证》所需缴纳的工本费。

   申领条件及证明材料

   (一)居住满半年

  申领《云南省居住证》,需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已居住满半年但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可凭居住情况辅助证明材料补办暂住登记,暂住登记起始日期以证明材料记载日期为准。居住情况辅助证明材料包括:

  1.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2.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3.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4.加盖人社部门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劳动合同;

  5.工商营业执照(需为法定代表人);

  6.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连续就读证明材料。

   (二)居住地址

  申领《云南省居住证》的居住地址以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地址为准。补办暂住登记的,应当提供以下居住地址证明材料之一: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3.购房合同;

  4.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三)稳定就业

  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工商营业执照;

  2.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

   (四)稳定就读

  在居住地稳定就读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学生证;

  2.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证明材料。

   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及便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管理有关社会事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四)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获得法律援助;

  (六)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七)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公共就业指导服务;

  (八)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评、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九)参加驾驶培训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办理出入境证件;

  (十一)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二)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权益。

  此外,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可以进一步增加《云南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其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内容。

   领证方式

  目前,流动人口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相片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云南省居住证》,下一步,云南省公安厅将进一步拓宽领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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