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明年1月1日起施行

31.12.2015  10:23

  12月30日,记者从云南省发改委和省物价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版目录在定价项目种类、定价内容、定价权限等方面均有所变化。

  会上,省改委党组成员、省物价局局长郭继先就《目录》的修订原则、目标及主要内容作介绍。

  2003年,云南省第一次公布实施《云南省定价目录》,12年来,定价目录的实施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价格改革的持续推进,云南省政府定价目录有待进一步修订。

  《云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改革的相关部署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复,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内容:五个调整

  据悉,《目录》在修订内容上主要有五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定价项目种类缩减27%。仅保留涉及国计民生的资源性产品、公共事业、公益性服务、重要基础设施及专业服务价格,由原来管理的15个种(类),缩减归并为11个种(类)。

  二是定价内容缩减71%。仅保留电力、燃气、供排水、道路通行、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和基本物业服务、景区门票、以及律师、公证、环保等重要商品和专业服务价格,从116个压缩为34个。

  三是移交调整定价权限4项。将“廉租住房物业服务及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权限移交调整到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主管理;将“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定价权限移交调整到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为主管理。

  四是新增定价内容5项。分别是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省内短途管道运输、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住宅燃气管道工程配套建设、供热价格。

  五是定价内容更加清晰、准确。改变了2003版定价目录主要通过定价内容、备注、标注等方式予以说明的办法,对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均列明具体项目,定价权力清单公开、透明、准确。

  修订原则: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凡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全部放开,部分环节具备竞争条件的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郭继先表示,《目录》的修订原则有三个,第一就是让市场决定价格,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

  他介绍,第二是转变价格管理方式,最大力度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对一些公用事业或公益性服务价格授权州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增强地方价格管理弹性,提高价格调整灵活性,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对部分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行业部门统筹协调的定价项目移交、调整为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管理。

  第三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大程度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约束机制。“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强化事中事后价格监管,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成本监审规则,探索建立成本公开制度,把政府定价事项管细管好管到位。”郭继先说。

  郭继先表示,《目录》的修订,目的是将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完善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健全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定价规则和管理体制。他说,省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将严格依法行政、健全价格监管制度,实施好新颁布的定价目录,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记者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