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5)的通知

07.01.2016  18:47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现将《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5)》和《云南省地方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5)》印发你们,并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5)》、《云南省地方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5)》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系云南省截至2015年12月31日,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规定批准并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取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车辆营运证工本费、治安培训费(昆明市四城区出租车从业人员)、养犬管理费(昆明市、红塔区)、三轮车执照费、自行车执照费、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业人员培训费(含考核费)。

        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中专毕业证书工本费、中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工本费。

        三、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将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批准开征的地方,按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的规定征收;尚未批准开征的地方,征收方案(上报件)经省财政厅商省价格主管部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将高中毕业生复习统一测试卷工本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取消和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收费项目,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到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六、取消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七、凡未列入中央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5)》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一律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目录清单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权向监察、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举报。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在财政部、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布。


      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5).pdf

      云南省地方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