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09.03.2015  13:08

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稳步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综合改革,根据新修订预算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云发〔2014〕2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2月4日

 

 

 

 

附件:

 

云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稳步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综合改革,根据新修订预算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和医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深入推动实施国家和我省关于“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部署,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按照“以投入促改革、以投入换机制”的思路,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不断完善补偿机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认真落实地方政府投入责任,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着力支持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有效遏制县级公立医院医药费用逐年增高、医保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增大的趋势。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推行紧密型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充分发挥好县级公立医院的辐射作用,带动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城乡医疗服务均衡发展,实现大病不出县目标。

二、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一)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完善补偿机制。 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三方面途径予以补偿:一是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不超过80%;二是通过医院加强核算、强化内部管理,节约运行成本自行消化10%;三是按照统筹算账、综合核补的原则,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负责补齐,州(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同时,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

(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优化收入结构。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

(三)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增强公益属性。 县级人民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要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切实增强县级公立医院公益属性。

1. 经常性补助。 可采取按编制、按床位、定额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医院运行经费给予补助,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种补助方式。

一是按编制补助方式。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在编在职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社会保障缴费等,按不低于60%比例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编外人员聘用工资从医院业务收入中列支,各地视财力可给予适当补助。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是按床位补助方式。县级财政可将医院编制床位作为测算财政补助依据,员工实行同工同酬、同岗同酬,切实引导医院和医护人员淡化编制政策,逐步建立社会化用人机制和氛围。

三是按定额补助方式。在对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可对县级公立医院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定额补助。

四是按购买服务补助方式。可根据门急诊人次、住院人次、手术台次等量化指标,结合地方财力情况核拨补助经费。

2. 政策性补助。 主要是对县级公立医院承担公共卫生项目、指令性工作任务和部分专科医院等给予补助。

一是公共卫生项目补助。对医院承担的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防治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项目,实行定项或定额补助。同时,对开通绿色通道产生的低保、特困人员及无主病人等的医疗欠费,通过各级财政安排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项经费等给予补助。

二是指令性任务补助。对医院承担的救灾、援外、支农、支边、支援社区等指令性任务,由财政核定服务成本后给予专项补助或定额补助。

三是倾斜性补助。各地应加大对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等的扶持力度,切实在现有补助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3. 专项性补助 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医院基本建设和重点学科建设等,具体由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有关规定确定。

一是基本建设补助。主要由县级发改部门根据轻重缓急原则和财力状况,逐年从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中央、省和州(市)对困难地区医院基本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二是设备购置补助。主要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轻重缓急和财力情况,逐年在部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中央、省和州(市)财政对困难地区医院设备购置给予适当补助。

三是学科建设补助。中央和省级确定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州(市)和县级确定的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由地方财政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4. 引导性补助。 各级财政应当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政策,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资金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强特色重点专科建设,着力支持强化社会资本办医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资本办医机构诚信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绩效评价和以奖代补等机制

(一)建立绩效评价机制。 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出台《云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绩效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试行)》,将医院的公益性质、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水平等挂钩。把医务人员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和患者满意度等作为重要指标,引导医院健全以社会效益、工作效率为核心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

(二)建立以奖代补机制。 根据《云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绩效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试行)》的规定,采取县级自评、州市考评、省级抽评等方式,对各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根据各县(市、区)服务人口、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实行以奖代补。

(三)建立改革监测机制。 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监测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卫生财务年报数据、随机抽查数据等对医院主要绩效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并排序,认真分析医院改革成效、困难问题及成因,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各级政府。同时,加大对改革薄弱地区的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建立健全科学补偿机制作为扎实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实,将对医院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并按规定调整完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切实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各州(市)在本办法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地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偿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强化预算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预算管理制度。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预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定期对医院预算执行、成本控制及业务工作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对医院决策和管理层进行综合考核、实现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调研指导。 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全面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指导,及时分析研究改革对县级公立医院正常运行和业务收支的影响,采用科学方法对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量化分析评价,认真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总结完善制度。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财政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15个工作日内,务必按规定和考核要求将资金拨付有关医院。要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医院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纪律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扣回财政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