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千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29.03.2018  21: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南省“千人计划”即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旨在围绕云南省发展战略要求,围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战略定位,围绕烟草、能源、冶金、化工等传统产业,生物医药和大健康、旅游文化、信息、现代物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食品与消费品制造等重点产业,路网、航空网、能源保障网、水网、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引进一批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科、管理咨询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用5-10年时间,引进数千名各类别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  实施云南省“千人计划”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人才,统筹实施;坚持服务发展,发挥作用;坚持高端引领,示范带动;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坚持协同推进,权责统一;坚持事业引才、服务引才、适当待遇引才。

第三条  云南省“千人计划”设7个专项:高层次人才专项、高端外国专家专项、人文社会科学人才专项、产业人才专项、青年人才专项、党政青苗人才专项、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专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调整专项设置。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专项,引进200名左右(5年目标,下同)。一般55周岁以下(院士除外)、博士学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入选后连续、全职在云南省工作不少于5年。“两院”在职院士、发达国家在职院士;国家级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国家级重大人才奖项获奖者;研究方向处于国内国际前沿,取得同行公认成果,具有成长为杰出科学家或国际级大师潜力。

第五条  高端外国专家专项,引进100名左右。非中国籍、一般65周岁以下、较高学历学位、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入选后连续在云南省工作不少于3年、每年不少于6个月。有国外高校、科研单位及有关机构关键岗位研发或技术管理经历;在国外医疗卫生机构、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务;拥有国际领先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关键技术。

第六条  人文社会科学人才专项,引进200名左右。一般55周岁以下、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入选后连续、全职在云南省工作不少于5年。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主持重大课题、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研究成果有重要创新和较大影响;在理论研究、新闻宣传、出版传媒、文体艺术、文化经营管理及文化专门技术等领域有公认的代表作品或有影响力的重要成果。

第七条  产业人才专项,引进300名左右。一般55周岁以下、一定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入选后连续、全职在云南省工作不少于5年。拥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填补云南省空白,产业化开发潜力大;获得国家认可资质,在战略咨询、管理设计、流程管控以及财税、金融、法律、人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代理等方面经验丰富、成果丰硕;有创业经验或曾担任国内外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主持重大产业技术研究项目,技术路线明确,研究方向符合云南省产业发展需要,研究成果具有较强产业带动作用;具有高级技师或相当职称,技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

第八条  青年人才专项,引进1000名左右。一般40周岁以下、博士学位,入选后连续、全职在云南省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正式教学或科研经历;曾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单位或有关机构攻读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或时间不少于1年的访问学者;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科研成绩,具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技术领军人才的发展潜力。

第九条  党政青苗人才专项,引进500名左右。一般35周岁以下、硕士以上学位,入选后连续、全职在云南省工作不少于5年。国内知名高校或云南省急需紧缺专业毕业,成绩优异、表现突出。

第十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专项,引进100个左右。拥有一定数量成员,至少有3名核心成员具有博士学位,入选后连续、全职在云南省创新创业不少于5年。在有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重要学术影响或技术优势;拥有可产业化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具备突破重大技术、科技难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到云南省贫困县、边境县(贫困县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名单为准)行政区域内工作的,申报云南省“千人计划”,年龄条件放宽2岁、职称条件降低1档,入选后在申报县连续、全职工作时限减少1年。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入选人才,经认定并正式履行工作合同后,给予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视同省级奖励)。

(一)入选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100万元。引进“两院”在职院士200万元;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按照中央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同等配套。

(二)入选高端外国专家、人文社会科学人才、产业人才、青年人才,给予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50万元。

(三)入选党政青苗人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按条件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

(四)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入选高层次人才、高端外国专家、人文社会科学人才、产业人才、青年人才5个专项的,享受相应层次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支持。入选人才领衔的项目,经评审认定择优给予经费支持。在入选人才专项5年内(外国专家3年内)均可申报,获支持后重新起算在云南省的连续、全职工作年限。经费额度一次性核定,分5年(外国专家3年)平均拨付。入选人才(团队)所在单位原则上不低于1∶1配套。

(一)高层次人才领衔的项目支持经费,最高500万元。

(二)高端外国专家、人文社会科学人才、产业人才、青年人才领衔的项目支持经费,最高100万元。

(三)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支持经费,最高3000万元。

第十四条  科学家工作室。入选高层次人才,择优设立科学家工作室。通过“一事一议、按需支持”方式,经省委组织部评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高支持经费1000万元,分5年平均拨付,不计入项目支持经费。

第十五条  同一人才获得重复支持的,支持经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办理(科学家工作室支持经费除外)。

第四章  服务保障及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联系服务。

(一)省人才服务中心设立“千人计划”服务窗口,专项办理服务事项。

符合条件的云南省“千人计划”入选人才,办理《云南省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证》,享有27项绿色通道服务;配偶、子女入职云南省所属事业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按照规定以考核直聘方式办理。凭《绿色通道服务证》,在云南省内机场、高铁站出行(到达),享受贵宾通道服务;本人携父母、配偶、子女进入云南省所属旅游景点,通过“一部手机游云南”办理,最多可免6人门票。

(二)高层次人才直接列为省委联系专家,定期组织国情省情研修考察、健康体检、休假疗养及有关活动。其他专项人才,优先遴选纳入省委联系专家。

(三)加强入选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注重从符合条件入选人才中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拔德才兼备、拔尖优秀入选人才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

(一)建立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入选云南省“千人计划”的(不含创新创业团队),报省委编办单独核定专项编制予以保障,不占单位原有事业编制,编制专用、人走编收。

(二)入选人才评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单独核定,不受单位职称总数和结构比例限制。

(三)简化引进人才招录程序,到事业单位工作,可按规定以直聘或特设岗位方式引进。入选人才符合规定的,可按照省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办法竞聘相应职位,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聘任)引进单位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四)鼓励用人单位以股权、期权、中长期激励等灵活多样方式,对引进人才予以奖励。入选人才科研经费、设备采购、成果转化、税收支持、离岗创业、兼职、出国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实行政府与用人单位共同分担,以购(租)房货币化补贴、人才公寓为主的人才住房保障。党政青苗人才正式录用后给予1.5万元一次性租房补贴。鼓励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在符合国家规定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九条  引领示范。云南省“千人计划”入选人才,按专业类别,与云南省“万人计划”入选人才整合组建“人才服务联盟”,并入云南省专家服务团行业分团。各分团省级牵头部门定期组织联盟围绕云南省重要发展战略、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程实施,提供可行性论证和智力咨询、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研修访学。入选人才(不含创新创业团队),在最低服务年限期内可申请1次研修访学资助。每年每个专项各按5%左右比例,选送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研修访学。人才自选国家(地区)、机构、学科、导师、时长,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各专项省级责任部门汇总按比例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定选送,给予经费支持。国内研修访学,每人3个月2万元、6个月4万元、1年8万元;国外研修访学(主要为欧美及发达国家),每人3个月4万元、6个月8万元、1年15万元。研修访学期间所在单位各项待遇不变。

第二十一条  柔性引才。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多样形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弹性使用、软性管理、个性服务,按照云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办法享受有关待遇。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按协议及约定,拟在云南省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每年不少于6个月的,可对应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人文社会科学人才、产业人才、青年人才4个专项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年度汇总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统一向各专项省级责任部门申报最高5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领衔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专项,获得最高30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后续支持。入选人才(团队),在云南省连续全职工作最低服务期满后,可选择继续申报已入选云南省“千人计划”专项对应的项目经费支持,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办理;也可选择申报云南省“万人计划”。只可选择一项,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三条  党政青苗人才,享受本办法第二十条“研修访学”政策支持,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转。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责任分工。云南省“千人计划”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省级各责任部门制定(修订)实施细则,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专项、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专项由省科技厅负责;高端外国专家专项由省外专局负责;人文社会科学人才专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产业人才专项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青年人才专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党政青苗人才专项由省委组织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引才方式。

(一)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是引进人才的主体,负责本单位引才工作。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申报云南省“千人计划”。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用人单位,定期赴人才集聚地区、国家举办云南省“千人计划”专场招聘会,举办“云南人才周”活动,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云南行”不少于2次。每年工作经费200万元。

(三)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在发达省区和国外设立招才引智工作站,推荐引进各类人才。引进人才(团队)入选云南省“千人计划”8名以上(不含青年人才、党政青苗人才)、团队4个以上,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审认定,给予每站8万元一次性经费资助,不重复享受“引才伯乐”激励。

(四)实施“引才伯乐”激励。各类机构、个人推荐人才(团队)入选云南省“千人计划”的,每引进1人(1个团队),给予相应引才激励:高层次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10万元;高端外国专家、人文社会科学人才、产业人才,5万元。激励奖金与引进人才(团队)专项一并由人才所在单位申报、把关、审核,通过所在单位兑现并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评审。云南省“千人计划”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申报评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发申报通知,人才申请、所在单位申报,省级各责任部门组织申报评审,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申报人才(团队)须为申报起始日前2年内引进到云南省工作,或尚未在云南省工作,但已签订引进协议,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到岗工作。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能申报。同一人才(团队)申报云南省“千人计划”同一专项最多不超过2次,同1年度只能申报1个专项。

党政青苗人才按照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招考录用,不组织申报评审。

第二十七条  资金保障。云南省“千人计划”涉及经费,由省财政予以保障。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科学家工作室支持、“引才伯乐”激励经费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项目支持、研修访学、引才活动、招才引智工作站补贴等其他经费,按照分工由省级各责任部门分别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申报评审当年申报经费预算、次年拨付兑现。

第二十八条  管理监督。

(一)省级各责任部门要明确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确保云南省“千人计划”实施的公正性、公信力、透明度。

(二)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入选人才(团队)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省级各责任部门,加强入选人才(团队)定期考核、绩效评估、跟踪监管,建立退出机制和诚信公告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违反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退出。

(三)入选人才(团队)未满最低服务年限退出的,所有支持经费、引才激励经费全额收回,返还省财政。招才引智工作站推荐引进人才(团队)未满最低服务年限退出的,按每退出1人(1个团队)收回资助经费2万元,直至全额收回8万元。经费收回由省级各责任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收回上缴。用人单位、入选人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管理经费,确保合理合规合法。

(四)入选人才(团队)应按照本办法和引进协议履行责任,主动围绕重大战略需求、面向国内国际科学技术前沿,积极申报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在所从事领域开展原创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努力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第二十九条  政策衔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云岭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34号)同时废止,入选“云岭英才计划”4个引才专项的人才相应自动转入云南省“千人计划”各专项。

云南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专项项目经费支持(不含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和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专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