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9.04.2016  15: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全省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5〕86号),为加强与规范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粮食生产、中低产田地改造、经济作物生产、茶叶发展 、热作发展、农村经济信息统计、花卉产业发展、畜牧业生产发展、草地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生鲜乳及饲料安全监管、动物疫病防治及防疫体系建设、农业科技推广与可持续农业技术创新、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渔业技术推广与资源保护、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技术推广与购置补贴、现代农业庄园、农业信息化与农产品市场推广、农产品加工及统计监测、生物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3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省级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农业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农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监督预算执行和检查资金使用绩效。省农业厅负责研究制定农业发展战略,提出农业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农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提出农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管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技术指导和项目绩效评价等。

  各州(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农业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重点,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做好年度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对象、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农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州(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符合条件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等。

第七条 农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包括:

(一)粮食生产。支持高产创建、间套种、晚秋种植、地膜覆盖、病虫草鼠害防控、现代种业监管、测土配方施肥等。

(二)中低产田地改造。支持土地平整归并,田间输引水管道、池窖及管网,田间排灌沟渠,田间机耕道路,以及深耕深松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配方肥应用等。

(三)经济作物生产。支持马铃薯、油菜、甘蔗、蔬菜、水果、蚕桑等特色经济作物基地建设、冬季农业开发、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以及经济作物标准化生产推进。

(四)茶业发展。支持生态茶园示范建设。

(五)热作发展。支持天然橡胶、咖啡的标准园生产示范园、高产示范园创建、中低产示范园区改造、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等。

(六)农村经济信息统计。支持农经年报统计、入户调查、调查基点县、统计软件维护开发等。

(七)花卉产业发展。支持花卉新品种、新技术的研发、引进、繁育和推广,花卉生产、示范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花卉产品的深加工,花卉市场开拓、招商引资、宣传和展示等打造“云花”品牌的活动,改善花卉物流条件,花卉产业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等。

(八)畜牧业生产发展。支持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广综合配套技术、种畜(禽)生产发展。

(九)草地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生鲜乳及饲料安全监管。支持草食畜基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鲜乳及饲料质量监管、推广综合配套技术。

(十)动物疫病防治及防疫体系建设。支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药质量监管,生猪屠宰管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畜禽扑杀补助,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生猪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生猪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试点。

(十一)农业科技推广与可持续农业技术创新。支持新品种选育、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外来入侵生物监控、可持续农业技术模式创新、农业转基因技术研究与应用监管等。

(十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支持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中的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综合试验站、区域推广站的基本研发推广等。

(十三)渔业技术推广与资源保护。支持水产苗种基地建设、水产养殖基地建设、特色渔业基地建设、休闲渔业基地建设、渔业资源保护。

(十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持农业从业者和农村创业人员从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培训。

(十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标准制修订、标准引进转化、农业标准化及“三品一标”基地建设、“三品一标”认证企业奖补、“三品一标”认证,例行(风险)监测及其监督抽查,基层农产品监管、检测能力提升,质量安全县创建,追溯体系建设,应急处置、官方评议、第三方机构评价、宣传与培训等。

(十六)农机技术推广与购置。支持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农机安全监理、农机鉴定、农机培训工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以及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十七)现代农业庄园。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施设备更新,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品牌培育,其他与现代农业庄园相关的原料生产和深加工等。

(十八)农业信息化与农产品市场推广。支持农产品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农村田头市场示范建设,品牌宣传、展示等品牌培育打造与市场开拓活动,农业统计、物价成本调查,农业信息化建设,农业电子商务建设等。

(十九)农产品加工及统计监测。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原料生产基地,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引进及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农产品加工统计监测等。

(二十)生物产业发展。支持中药材产业和健康食品产业的良种繁育、标准化种植技术示范与推广,产品精深加工,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及科研成果转化,标准制(修)订、市场监测、行业自律,生物产业统计监测。

第八条   农业专项资金采取加权因素法分配,依据农业信息化与农产品市场推广、农业科技提升与生态安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粮食生产、经济作物生产、茶叶发展、热作发展、农机技术推广、畜牧业生产发展、草地畜牧业发展、动物疫病防治及防疫体系建设、渔业技术推广与资源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经济信息统计等因素和绩效考评因素,根据农业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安排,按既定分配办法计算确定对州(市)、县(市、区)的补助资金。其中:

(一)农业信息化与农产品市场推广因素,根据各地农产品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任务量,农村田头市场示范建设任务量,各县承担的统计调查工作业务量确定。

(二)农业科技推广与可持续农业技术创新因素,根据第一产业增加值,良种播种面积,科技推广工作任务量确定。

(三)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因素,根据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蔗、油菜、蚕桑、生猪、奶牛等8个产业体系试验推广站研发、试验推广任务量确定。

(四)粮食生产因素,根据高产创建、间套种、晚秋种植、地膜覆盖、病虫害防控、现代种业、测土配方施肥等工作任务量确定。

(五)经济作物生产因素,根据马铃薯、油菜、甘蔗、蔬菜、水果、蚕桑等产业发展和冬季农业开发工作任务量确定。

(六)茶叶发展因素,根据茶叶总面积、茶叶总产量、茶叶总产值、创建高优生态茶园工作任务确定。

(七)热作发展因素,根据橡胶面积、橡胶产量、咖啡面积、咖啡产量、热作发展工作任务量确定。

(八)农机技术推广与购置补贴因素,根据农业机械总动力增长任务、农机作业面积增长任务、农机专业合作社增长数量、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任务量、重点工作任务量确定。

(九)畜牧业生产发展因素,根据猪肉产量、禽肉产量、禽蛋、创建国家示范场的县、边境县、藏区等确定。

(十)草地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生鲜乳及饲料安全监管因素,根据牛肉产量、羊肉产量、牛奶产量、可利用草原面积、工作任务量、绩效评价系数、优势发展区域系数等确定。

(十一)动物疫病防治及防疫体系建设因素,根据公路铁路检查站防堵,查验任务量、疫病监测任务量、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任务量、专项病防治任务量、动物疫病应急防控任务量、兽医站及兽医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任务量、食品安全及生猪屠宰监管任务量、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任务量、国家动物疫情测报及预警监测任务量、兽药质量抽检及监管任务量、产地检疫及动物标示任务量、动物防疫培训及执业兽医考务管理任务量确定。

(十二)渔业技术推广与资源保护因素,根据渔业经济总产值、水产品总产量、养殖面积、渔业工作任务量确定。

(十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根据第一产业增加值、粮食作物总产量、蔬菜总产量、肉类总产量、蔬菜水果例行监测数量、畜产品例行监测数量、检测机构承担培训人员数量、承担任务数量、辖区内乡镇数量、机构能力建设任务确定。

(十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因素,根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任务量、示范县创建任务量确定。

(十五)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因素,根据统计任务量、审核量、固定观察点县、入户调查员数、入户调查农户数、软件维护开发工作任务确定。

(十六)中低产田地改造因素,根据中低产田地改造任务量确定。

(十七)现代农业庄园建设因素,根据现代农业庄园建设任务量确定

(十八)农产品加工及统计监测因素,根据农业龙头企业培育任务量、农产品加工统计监测任务量等确定。

(十九)花卉产业发展因素,根据花卉生产基地建设工作任务量、花卉新品种研发推广任务量、花卉流通企业提升改造任务量等确定。

(二十)生物产业发展因素,根据生物产业良种繁育及种(养)规范化基地建设、生物种(养)产品加工能力建设、生物统计监测工作等确定。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州(市)、县(市、区)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次年的粮食生产、中低产田地改造、经济作物生产、茶叶发展、热作发展、农村经济信息统计、花卉产业发展、畜牧业生产发展、草地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生鲜乳及饲料安全监管、动物疫病防治及防疫体系建设、农业科技推广与可持续农业技术创新、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渔业技术推广与资源保护、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技术推广与购置补贴、现代农业庄园、农业信息化与农产品市场推广、农产品加工及统计监测、生物产业发展的计划任务。州(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农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年度计划任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省农业厅对各地上报的任务进行汇总、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年度任务。

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农业专项资金分配办法按规定时间分配下达农业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农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农业专项资金30日内,根据省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将农业专项资金正式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和任务,并抄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要根据农业专项资金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完善项目库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储备、任务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各地在安排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时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

凡拟纳入项目库储备的项目,在纳入项目库储备管理前各地要将项目和任务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项目储备库。

省财政厅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农业专项资金分配办法,省农业厅在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公开农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等情况;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及时公开农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项目具体安排、项目实施完成等情况。

第十三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在制度健全的前提下,农业专项资金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风险补偿、贷款贴息、担保补助等补助方式。

农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与农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不符的支出,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十四条 各地要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农业专项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将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十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下达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农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追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同性质补助资金。对因违规违纪造成较大影响的县(市、区),暂停安排下一年度农业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对违反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农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州(市)、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其他相关农业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