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方案》解读

16.05.2016  14:21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银监会云南监管局联合制定并下发了《云南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更好地理解《方案》相关内容,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工作,现就相关事项进行解读:

一、《方案》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富农惠农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农业不断发展,农村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农业持续增收,“三农”工作取得了不断进步,成效显著。但也逐步显露出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农业发展方式粗放,经营规模小,农业生产成本高,比较效益低。 受这些瓶颈的制约,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金融服务的提供、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效益的增加以及市场竞争力的提升等方面,都遇到很大困难。

二是财政支农政策效应逐步降低。 近年来,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除自己承包耕地之外的补贴支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对调动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作用大大降低。要提高财政支农政策效能,急需改革当前财政支农的方式和环节。

三是金融资源倾斜“三农”力度不够。 现代农业需要现代金融的支撑。长期以来,对“三农”的支持主要依靠财政手段,但受制于财政资源有限,难以支持农业做大做强,必须转变方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另一方面,由于农业产业抵押物少,农业信贷成本高、风险大,“融资难”、“融资贵”已经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最大问题,需要转变机制,增强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增加农业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要求银行支农”向“银行要求支农”的转变,增强财政支农资金投入的放大倍数,形成财政、金融和农业发展“三赢”局面。

基于上述实际,《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中明确提出,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重点要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财政部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对建立财政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2015年7月31日,三部委联合召开了全国财政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视频会议,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建立我省农业担保体系,既是落实中央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破解我省“三农”发展瓶颈的重要举措,更是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机遇。

二、《方案》出台的意义

(一)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省农业发展方式较为粗放,经营规模小,农业生产成本高,比较效益低,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通过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有利于促进我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提高财政支农政策效能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对调动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作用大大降低。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变财政补贴农民的方式和环节,是保障粮食安全,增强支农政策指向性、精准性、实效性,提高政策效能的重要举措。

(三)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撬动金融支持“三农”的重要手段

现代农业需要现代金融的支撑。以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平台,构建政府、银行、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农业企业四方合作机制,有利于降低农业融资成本,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三农”,也是新常态下“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手段。

三、《方案》的主要目标

根据中央关于“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要求,方案设计我省力争通过2年的时间,逐步建成覆盖粮食主产区及主要农业大县的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具体包括:2016年内,完成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工作并正式投入运营;2016—2017年,逐步建立州(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力争在2017年底,实现各级农业担保机构在全省粮食主产区及主要农业大县的全覆盖。

四、《方案》的重点任务

(一)加快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设立和运营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农业厅、银监会云南监管局,共同制定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方案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作为出资人代表,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做好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组建相关工作。2016年初,省级财政运用中央财政2015年安排的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作为首期注册资本金注入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尽快组建完成并正式投入运营。以后年度,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作为资本金逐步追加注入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

(二)稳步建立州(市)、县(市、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州(市)、县(市、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设立。鼓励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通过控股或参股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参与州(市)、县(市、区)农业担保机构的组建。

五、《方案》的政策措施

中央提出了“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经营风险补助机制、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救助制度、明确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客户和业务定位、支持扩大信贷担保机构的杠杆倍数、建立银担合作共赢机制、加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管理、落实现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加强农业信贷担保人才队伍建设”等10项政策。我省结合实际,通过整理组合,建立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方案主要设定了6项政策措施,适用于包括省级公司在内的全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一)关于资本金注入

从目前来看,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资本金的注入,主要来源为中央财政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因此,这项资金要兼顾省级和州市、县级担保机构的分配,同时要与建立担保体系的步骤和规划相适应。据此, 2016年重点支持省级担保机构建立;2016年及以后年度,在继续追加省级担保机构资本金的同时,支持并适度注入州(市)、县(市、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此外,鼓励州(市)、县(市、区)财政安排资金注入本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扩大资本金的注入,允许银行等战略合作伙伴适当参股,但非财政性资金占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资本比例不得超过20%。

(二)关于全省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

按照中央要求,需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经营风险补助机制和系统风险救助机制。为建立这两项机制,可以采用两种办法:一是制定办法后,在出现风险时,直接从中央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中列支;二是利用中央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先建立基金,通过基金运作收益,解决风险救助问题。第一种方案,资金是静态的,第二种方案,资金是资本化运作后动态增加的。基于这种考虑,从2016年起,省级财政利用中央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逐年安排,于2017年底前建立规模为5亿元的全省农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基金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代管,实现市场化运作。基金收益主要用于农业信贷风险担保经营风险补助和系统风险救助。同时,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

(三)关于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客户和业务定位

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立后,遵循市场运作、权责对等的原则,按照三部委的有关要求,明晰业务定位,发挥职能作用。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制定全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管理制度办法。

(四)关于银担合作共赢机制问题

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成立,其题中之义就是要通过财政部门、农业部门、银监部门、战略合作银行之间的合作,放大信贷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实现多方共赢。因此,方案提出要建立财政、农业、银监和战略合作银行间的协商沟通制度,确保银担合作共赢。

(五)关于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的管理问题

为有效防范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风险,除公司自身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相应风险防控机制外,作为政策性公司,还需按照财政等主管部门制定的要求进行管理。据此,方案设计了六条具体要求:一是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建立健全经营风险防控机制。二是要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对单笔和相关联信贷主体的信贷担保额度要有适当的上限控制。三是要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特点,逐步建立和强化对借款者的信用甄别与约束机制。四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共享的农业信贷担保信用信息、业务信息、风险信息数据库,搭建服务农业发展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服务网和信贷对接平台。五是探索完善违信处罚制度,加大金融监管执法力度。六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及时发出预警,要求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强化业务风险评估和管控,审慎开展新业务。

(六)完善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

为确保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按照规范的政策开展业务,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还需建立持续性和政策性并重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业务绩效考核评价机制。通过这项机制,建立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着力降低信贷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结合实际降低或弱化盈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规模、项目个数、为农服务、风险控制等情况。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