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发布

06.11.2020  08:43

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日前,省委组织部发布了《云南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云南省公务员调任事项做出详细规定。《办法》明确,调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县(市、区)级和乡镇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办法》明确,调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调任职级公务员应当主要补充专业性较强且机关没有合适人选职位的优秀专业人才;对具备调任和提拔任职条件、资格的人选,可以择优提拔调任领导职务。

调任人选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办法》规定,调任人选应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勤奋敬业、实绩突出;同时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入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州(市)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调任厅局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巡视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县(市、区)级和乡镇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哪些情形不得调任?《办法》明确有8种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调任纪律方面,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不得将调任用于人员安置、解决待遇,不得突击调任人员;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