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08.11.2016  19:35

 

云南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日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联发了《云南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云组发〔2016〕16号),以下简称《调任办法》。《调任办法》从2013年开始酝酿出台,历时3年多,反复征求意见、多次调研,几易其稿,报经中央同意后,拟定了《调任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坚决落实了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提出的“畅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流动渠道”要求,并将对我省公务员调任政策产生深远影响。

此次《调任办法》在贯彻落实好中央调任规定的基础上,对调任资格条件、程序、方式、审批权限等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便于用人单位和基层把握执行。主要变化:一是调任人选产生方式由原来主要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明确为原则上通过公开选调方式产生;二是结合我省实际,在调任资格条件、年龄等方面进行放宽。专业技术人员调任艰苦边远地区县乡机关科级领导职务,因工作特殊需要没有合适人选的,可将原“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放宽到“县乡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或者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采取公开选调方式确定调任人选”;管理人员由原来担任科级领导职务5年以上,担任处级领导职务3年以上放宽到需任职满2年以上;调任年龄方面,原规定“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根据中央和省委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精神,将调任县乡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放宽至45周岁。三是对省、州、县乡机关的调任审批权限做了细化,便于基层把握执行。

   

            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