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

07.04.2017  20:00

  2017年1月6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着力构建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推动信访问题依法及时就地解决。3月27日,省委、省政府信访局有关负责人对《实施细则》作出详细解读。

   出台历程

  2016年7月8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施行。

  2016年10月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017年1月6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云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部分亮点

  ●共五章32条、4900余字,与中央《实施办法》相比,篇幅上明显增加,亮点突出。

  ●在对信访责任追究的情形上,《实施细则》在中央《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细化补充为16种情形。

  ●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区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责任,并明确如何分担责任。

  ●对信访责任追究的主管部门进行了界定。

   背景 信访成因错综复杂 失职渎职未得到有效追究

  2016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施行,党内问责工作更加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必须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责权体系。2016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省委、省政府信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探索形成了很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失职追责的经验做法,为我省《实施细则》出台奠定了实践基础。同时,我省原有信访工作责任制相关规定,也需要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进行调整完善,以此进一步推进我省信访工作水平全面提升。我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从实际情况看,信访问题成因千差万别、矛盾错综复杂,必须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很多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甚至造成大规模聚集、极端恶性事件,有的是相关地方和部门决策不依法、程序不规范,造成决策失误;有的不重视群众利益,关键还在于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追究。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需要进一步压实信访工作责任,以责任查究推动工作落实,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亮点 信访工作纳入各级党政机关督查范围

  较之中央《实施办法》,我省《实施细则》根据实际需要作了进一步补充细化,前者为五章19条、2500多字,后者为五章32条、4900余字,在篇幅上明显增加,亮点突出。

  我省《实施细则》全面贯彻中央《实施办法》精神,凡是中央明确的条款,都予以重申或细化,不打折扣。同时,立足云南实际,对责任内容、机制措施等进行充实完善和适度创新,尽可能做到细化量化规范化。除了对不同层面的信访责任内容进行具体表述,在信访督查考核上,《实施细则》明确各级党政机关要把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专项督查和随机督查作出规范,要求对督查情况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在对信访责任追究的情形上,《实施细则》在中央《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细化补充为16种情形;在责任追究方式方面,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区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责任,并就如何分担责任作出明确。同时对信访工作责任人责任追究的方式作出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是: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这些都与中央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了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对信访责任追究的主管部门进行了界定。为解决信访责任追究谁来管、谁来执行的问题,明确对党政机关发现应当追究信访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按照管事权限、职责分工和有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对在日常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党政机关决定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事项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或任免机关以及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职责具体执行。

  《实施细则》还对信访责任追究程序进行了规范,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责任人,规范了其申诉的时限和权利。

   追责 信访人员被追责成选拔任用重要依据

  “信访是个筐,什么都能装。”这句流传在群众中的“顺口溜”,形象说明了信访工作中存在的权责不清、主体不明的状况。为此,我省《实施细则》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尽可能解决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

  针对各级党政机关的责任,《实施细则》分别从源头预防、分析研判、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教育疏导等方面作出规定。尤其强调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针对部门责任,既对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作出规定,也明确了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强调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负有首办责任,并按规定时间办理、答复。针对领导责任,从定期接访、批阅群众来信、领导包案、处置重大信访事项、加强信访工作领导等方面,对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的个人责任作出规定。

  省委、省政府信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实际情况看,当前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主要集中在违反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群众纪律、信访工作程序,处理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信访群众态度不端、简单粗暴,以及对集体访或者负面舆情处置不当、落实信访部门相关建议不力等方面。

  据此,我省《实施细则》根据相关规定,提出了应当追责的16种具体情形。为体现“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的要求,我省《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原则,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对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

  针对过去一些地方和部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查究失之于宽松软,起不到应有惩戒震慑作用的现象,《实施细则》强调要发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职能部门作用。特别提出,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人员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处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云报全媒体记者宋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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