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

08.06.2016  15:17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规定,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的《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6年5月8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传真电话:0871-63606825

 

邮政编码:650021

 

通信地址:昆明市五华山省政府法制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场所、区域和部位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联网应用工作机制,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并具体承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监、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视频图像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安全可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场所、区域的重点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存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二)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陈列重要文物、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电信、邮政及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加油(气)站;

 

(四)医院、学校、幼儿园、机场、港口、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大型广场、大中型商贸中心、大型超市、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和人员密集场所;

 

(五)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集中存放和销毁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贵金属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六)住宅小区、停车场,旅馆、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七)高速公路、城际铁路、城市道路、地铁、中心城镇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出入国境口岸、国境线重要路段和主要通道,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型桥梁,城市公共交通沿线站点;

 

(八)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和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九)重要江河堤防、重要水库、主要湖泊的重点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其他单位、场所和区域。

 

第七条  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等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建设,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前款所述区域擅自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单位、场所、区域和部位,除由政府负责的以外,应当由该单位、场所、区域和部位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使用权人负责。

 

第九条  旅馆、集体宿舍的房间内,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个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禁止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安装其他具有视频图像采集功能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经费纳入工程预算,并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计方案、使用产品、组织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公安、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在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建成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系统建设方案和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传真等形式提交。

 

因客观条件变化,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拆除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社会公共区域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图像采集设备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园林绿化,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或者安装其他设施设备,不得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者视频图像的正常采集。

 

第十五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信息资料安全管理等制度;

 

(二)对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并做好监督管理;

 

(三)对信息资料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四)确保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完整,不得删改、毁坏、隐匿;

 

(五)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拷贝储存,储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装范围、日常运行、合法使用、信息安全等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公安机关需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应当经系统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在可能泄露个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装其他具有视频图像采集功能的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设置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不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一)园林绿化,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或者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影响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二)删改、毁坏、隐匿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影响其原始完整的;

 

(三)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查阅、复制、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原标题: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公安局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 | 与安全相关的事绝不能开玩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及全省安全防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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