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0月起实施 十一后出生二孩符合新政即合法

30.09.2015  15:00

    昨天上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闻发布会。自10月1日起,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条例将正式实施。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闻发布会透露:10月1日起,生“一孩”的夫妻无需再准备材料、填表、审批那么麻烦,只要携带相关材料去登记就可以啦。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政策不仅在西部地区属首例,云南也是全国首个实现的省份。在全国范围来讲,新《条例》是比较宽松、又最符合云南省情的。即将于10月1日实施的云南计生新规,还有哪些干货值得期待?

     重大调整

    ① 取消4年生育间隔

    ② 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的,经批准可生育二孩

    ③ 再婚夫妻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④ 执行人口较少民族生育政策的民族由7个增加至8个,增加了景颇族

     新增内容

    ①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证程序,由原来的审批变为登记

    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医学技术促成多胞胎生育

    ③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可进行亲子鉴定

     云南计生政策25年来这样调整

    1990年

    以《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为标志,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2002年

    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云南省修订了原条例并更名为《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收紧了允许生育3孩的人口面。它的颁布实施,是云南省计划生育工作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于推进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水平,实现并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00年“五普”时,全省的总和生育率为2.08,比较接近2.1的更替水平,2002年全省政策生育水平降至1.9。

     2003年以后

    全省开始执行国家“三项制度”和云南省“奖优免补”政策,不断规范运行机制,扩大利益导向政策受益对象范围,并逐步提高标准。这些政策鼓励允许生育二孩、三孩的农业人口放弃再生育,使得妇女生育水平有了下降到政策生育水平以下的空间。

     2012年

    全省总和生育率为1.87,比政策生育水平低0.03。

     2013年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发布后,为及时落实“单独二孩”政策,回应广大育龄人群的期盼,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云南省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工作分两步完成——先调整实施“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再全面修订《条例》。

     2014年3月28日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启动实施了云南省“单独二孩”政策。

     2015年9月25日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干货

    再婚前不超两个娃还能生1个

    修订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共7章50条,主要对生育政策、奖励与社会保障、管理内容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在我国,“生育间隔”主要指可生二胎的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到生育第二个孩子间隔的时间。在此次的条例修订中,根据云南省总体上已经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的实际,取消了原本为4年的生育间隔。除此以外,条例对农村夫妻生育和再婚夫妻生育政策等进行了修订。

    具体来说,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2个的,除复婚夫妻外,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另外,根据条例修改,此次执行人口较少民族生育政策的人口较少民族也由7个增加至8个,分别为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农村居民,同时为以上8个民族之一的,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已生育2个子女后,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如果是城镇居民,则可申请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产假期间办独子证,女方假期增加30天

    除了生育政策以外,此次条例在晚婚晚育家庭的婚假和产假方面进行了适当增加。根据条例规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为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将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除了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以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从7天增加至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

    另外,条例也明确了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同时,对失独家庭的扶助政策方面,在相关待遇不变的情况下,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一孩办证程序由审批改为登记

    许多父母都知道,以往在生育第一个孩子时,需要通过填表、申请等过程,才能办理到《生育服务证》,而随着此次条例的修改,云南省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证程序将由审批改为登记。也就是说,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只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就可以了。按照国家对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等方面的改革要求,此次将一孩办证程序由审批改为登记纳入法规条例当中,云南省不仅在西部地区尚属首例,在全国也是首个实现的省份。

    除此以外,条例也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同时明确规定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医学技术促成多胞胎生育。

编辑:陈盈盈责任编辑:徐婷 1 2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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