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实施,省红十字会将积极贯彻执行

11.03.2016  16:08

  《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厘清了各方职责、明晰了捐献渠道、建立了捐献保障制度等。

        2月29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保健,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刘一平、副主任和福生、姜润生、陈云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向明,省卫计委副主任张宽寿、省红十字会副会长潘晓玲以及公安、民政、财政、法制和交通运输部门相关领导参加发布会。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史政主持。

  杨保健在发布会上指出,《条例》的制定体现了以人为本,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希望各部门、社会各界发挥优势,为条例的贯彻实施作出积极贡献。也希望通过全省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使社会各界能够进一步了解《条例》,确保条例的落实,同时广泛宣传自愿捐献人体器官的“大爱”之举,在全社会形成尊重、鼓励、参与公民逝世后自愿捐献人体器官的良好社会氛围。

  姜润生在发布会上阐述了《条例》制定的必要性,条例起草的过程,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等。他说,该项立法工作于2013年9月下旬启动,此次施行的《条例》是指导和规范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全国首次把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写进了地方性法规,设立了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制度,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了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成立和开展工作的条件,以及在捐献接受和捐献保障中的责任。在捐献渠道方面,规定了各级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工作,明确了登记内容,以及公民进行登记的条件、地点和需要的材料,同时,还规定了捐献登记人可以查询、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回登记。捐献保障方面,《条例》对尊重捐献人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获取的人体器官应当经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人体器官分配,明确了省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或者接受人。此外,对于捐献者及家庭的隐私,《条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进行保护。

  潘晓玲在发布会上就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发言。她说,在省人大的主导和精心组织下,省红十字会、省卫计委,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参与《条例》的起草、调研、论证、修订等全过程。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和云南省委建设法制云南的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步入有法可依,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轨道。潘晓玲副会长还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谈了四点意见:一是统一认识,共同推动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都具有较强的法定性、政策性、专业性,客观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之间要形成统一的协调机制,并在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红十字会、卫计委、医疗机构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的职责,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共同推动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二是精心组织,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高潮。省红十会将及时组织对《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和贯彻实施。在全省红十字会系统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提高公民对条例的认知度和知晓率。三是完善机制,不断提高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水平。四是严格守法,确保《条例》贯彻执行。《条例》共七章38条,分为总则、工作职责、捐献登记、捐献接受、捐献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使社会“传递生命”的善举得以合法有序的进行。我们将把实施《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重要举措来狠抓落实,敬畏《条例》,遵守《条例》,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严格把《条例》的要求落实到人体器官捐献的方方面面,不断提高全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事业发展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