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市原副市长谢新松因受贿获刑十年

30.12.2016  18:37

  中新网昆明12月30日电 (陈静)记者30日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云南省昆明市原副市长谢新松因非法获得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多处房产及大量现金,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下同)。

  2016年5月12日,昆明市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谢新松于2009年-2010年期间,利用担任昆明市委副秘书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职务之便,与潘安业(另案处理)合谋,共同非法收受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云南中豪公司”)给予的人民币115万元,并为中豪公司谋取利益。

  并于2010年非法收受云南中豪公司以转让商铺指标方式给予的2852374元,用于支付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16幢101、102、109商铺,2-201办公室尾款,将上述房产落户于谢某某名下,并通过云南中豪公司出租后非法获利1988500元,被告人谢新松为云南中豪公司新螺蛳湾项目拆迁提供帮助。

  此外,昆明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新松于2011年,利用担任中共昆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云南中豪公司通过虚增工程单价、虚构工程并预付工程款的方式给予的1892447元,用于支付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第2区2-6幢101、119商铺,2-6幢1710写字楼房款,落户于潘某某名下,并为云南中豪公司新螺蛳湾项目拆迁提供帮助。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确认被告人谢新松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人谢新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16幢的101、102、109、201号房产和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第2区2-6幢的101、119、1710号房产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5万元及出租犯罪所得之房产获取的租金1988500元予以追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