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土资源厅原厅长林耘埜受审

15.05.2015  09:51

    5月14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林耘埜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在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表示,被告人林耘埜被调查后主动供述,并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林耘埜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指控

    犯滥用职权、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林耘埜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分管全省矿产资源矿政管理工作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转让文山州某钨矿采矿权、违规审批转让玉溪市某铅锌矿探矿权、违规审批变更玉溪市某铅锌矿探矿权勘查矿种为磷矿,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1亿余元。

    受贿罪:2007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林耘埜先后利用担任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分别通过索取、为他人谋取利益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收受现金人民币及按人民币折算的财物价值共计2196.6458万元,现金港币及按港币折算的财物价值共计79.66283万元,现金美元共计7万元。

    查明

    主动供述 揭发他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耘埜无视国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索取、为他人谋利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林耘埜的受贿事实系其因涉嫌犯罪被调查后主动供述;同时,林耘埜还揭发了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林耘埜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本案由于案件重大,将择日宣判。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