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勐腊县农业局长被劫杀案二审维持原判

27.11.2015  14:45

  云南勐腊县农业局长被劫杀案二审维持原判 一被告处极刑

  中新网昆明11月27日电(王艳龙)记者27日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裁定,维持该院 对勐腊县农业局长王某某被劫杀案的判决。一审中,版纳中院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死刑,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未成年)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相关物质损失。

  2014年6月初,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从普洱市江城县经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易武乡前往勐腊县城。途经易武乡时,罗某某提议并出资60元在“月珍五金商店”购得尖刀两把。2014年6月7日凌晨,二被告人经合谋后携带尖刀在勐腊县城区伺机实施抢劫。凌晨2时许,二被告人在勐腊县迎宾路发现被害人勐腊县农业局长王某某躺在未关闭车窗的云K61271号三菱牌“帕杰罗”越野车内休息,即持刀对王某某实施抢劫,在随后与王某某搏斗的过程中,罗某某持刀朝王某某颈部捅刺一刀,致王某某因右颈动脉断离失血性休克死亡。

  版纳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相关物质损失。宣判后,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高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凌晨,罗某某、李某某携带尖刀在勐腊县城伺机抢劫。2时许,二人在勐腊县迎宾路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男,殁年48岁)一人在未关闭车窗的云K6***1号“帕杰罗”越野车内休息,二人即持刀对王某某实施抢劫,在王某某反抗过程中,罗某某持刀捅刺王某某颈部致其死亡。此后,二人驾车向江城县方向逃跑途中,将王某某尸体藏匿于勐腊县易武乡曼乃村委会新山小组公路2公里处。

  同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归案,并从罗某某住处查获被抢的“帕杰罗”越野车、王某某的私人物品及现金人民币5520.60元。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被锐器刺断右颈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抢车辆云K6***1号“帕杰罗”越野车价值人民币22.65万元;“三星”SCH—I186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080元;“柯达”V530型相机价值人民币220元、“飞亚达”牌男款手表价值人民币1680元。

  云南高院认为,罗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财物,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并致被害人死亡,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中,罗某某购买凶器,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作案后驾车逃跑并指使李某某拆卸车牌、丢弃被害人手机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虽认罪悔罪,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一审已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对罗某某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