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买家看中百年石狮子“下单” 小偷“接单”

03.05.2016  08:26

    为给店铺添装饰,云南罗平一男子“相中”村里一对有百年历史的石狮子,男子“下单”后,小偷“接单”,竟然结伙偷盗了这对石狮子。因构成盗窃罪,买方和3名实施盗窃的小偷均构成盗窃罪。

    去年8月31日夜间,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得等村委会某村池塘边,一对有上百年历史的石狮子遭人盗窃。

    发现石狮子被盗后,村民们报了警,警方接到报案,经过侦查,警方先后将方某、杨某、李某、廖某4名嫌疑人抓获,被盗的一对石狮也一并追回。

    据4人交代,原来,不久前,为给店铺添装饰,杨某来到该村采购石缸、石狮子,杨某“相中”村里池塘边这对颇具年代感的石狮子。

    杨某和方某经过商谈,谈拢价格后,杨某预付了300元订金给方某,算是“预订”了该村池塘边这对属于集体财产的石狮子(一公一母),方某将石狮子盗卖给杨某。

    2015年8月31日夜间,方某实施盗窃行动,而李某、廖某明知方某是在盗窃石狮子的情况下仍然帮助方某将石狮子装车运至罗平县城廖某家里摆放。

    经鉴定,被盗石狮子价值人民币4200元。

    今年3月,公诉机关以方某、杨某、李某、廖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罗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杨某、李某、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4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均构成盗窃罪。鉴于方某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被追回,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杨某、李某、廖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均可免予刑事处罚。

    罗平县法院一审判决,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杨某、李某、廖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警方提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市民若遇到形迹可疑人员或家中遭遇偷盗,要机智应对、及时报警。(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

编辑:陈盈盈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