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并轨方案出炉 云南“中人”设置10年过渡期

20.11.2015  10:10

  自今年起,全国各地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云南、山西、广西等17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在与国家改革政策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目前各地方案也根据各省份的不同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实施办法。今年10月,云南省也公布了本省的改革实施方案,和全国其他省份相比,在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中人”过渡期上都提出了的实施方案。

  缴费基数计算云南包括四项

  此前,据公开的报道统计,目前全国已有云南、甘肃、陕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江西、广西等17地公布了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养老金计发办法、基金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衔接等方面予以明确。

  虽然各地都按照国务院决定,统一确定了单位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但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在各省市均有所不同。其中,有的地方对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较为宽泛,如上海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但以云南等省市为例,在单位个人缴费基数部分,除了划分为机关单位缴费和事业单位缴费以外,纳入缴费基数的规定也较为明确。

  按照云南省的相关规定,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龄津贴等)、绩效工资,其余项目(如奖励性补贴)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过渡期结束退休者执行新办法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相关要求。目前针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云南省也专门设立了过渡性措施来保障这部分人群待遇水平不降低。

  云南的相关文件精神显示,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中,对新制度启动后10年内退休的“中人”设立了10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按不同情况进行待遇发放的新方法。其中,新办法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标准发放;新办法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目前,全国除云南省外,还有黑龙江、陕西、山东、福建、吉林、甘肃、天津、辽宁、江西等多个省份明确提出为“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都市时报 记者李瑞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