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严格规范民爆物品各环节监管

21.03.2016  08:32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要在放管结合的新形势下,严格规范企业购买销售、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各环节监管,妥善处理好市场主导资源配置与严格安全监管和保障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推动我省民爆行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通知》指出,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的省、州市、县区三级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并严格规范企业主体资格,工业和信息化(国防科工)、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源头控制、定点销售、流向管控、实名登记等全过程安全监管工作要求,依法受理、审批和核发有关资质证照。

通知》规定,非法定事由,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限定供货单位和承运企业。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方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建设、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等级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合格。严格规范爆破作业环节,爆破作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登记作业项目,编制爆破设计文件,明确作业项目技术和安全负责人,严格持证作业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采集要求,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责任。鼓励民爆行业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

通知》强调,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并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工业和信息化(国防科工)、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非法销售、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使用行为,坚决查处取缔强制配送服务、违反行政许可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