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酒驾撞人致死 找友“顶包”获刑2年

15.01.2016  11:36

  中新云南新闻网1月14日电 (乐华方)云南彝良一男子喝酒开车撞死人后,在现场等候处警期间,指使好友“顶包”。记者14日从彝良县人民法院获悉,这名男子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他的两位兄弟亦获刑。

  2015年3月18日晚,被告人熊某、秦某、杨某等人在彝良某KTV唱歌并饮了少量啤酒后,熊某驾驶其未悬挂汽车号牌的现代小型客车,搭乘秦某往昭阳区方向行驶。途径角奎镇发界村时,撞上行人皮某。熊某、秦某立即拦车将皮某送医就诊,并由秦某陪同,皮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现场等候处警期间,熊某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杨某冒名顶罪。杨某怕冒名后事情败露,遂与熊某商量,熊遂指使秦某顶替为肇事者,三人均到公安机关进行虚假供述。公安机关将秦某作为肇事者移送起诉,后案件在补充侦查中发现,熊某系实际肇事者,秦某为他人冒名顶替,杨某为包庇熊某提供虚假证明。公安机关认定熊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与被害人皮某的亲属就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这一事实,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熊某已按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0600.00元,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其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他人作虚假证实的行为,已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秦某无视国法,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事实作虚假的证实,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证罪。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明知被告人熊某系本案交通事故肇事者,而作虚假证实包庇犯罪的人的行为,已侵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构成包庇罪。被告人熊某、秦某、杨某均在侦查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应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归案,视为自动投案。三被告人审理中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自首成立,依法可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熊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治犯罪,法院依法以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秦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杨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