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3·2"事故8名相关责任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31.03.2017  01:26

  近日,公安部交管局将今年以来发生的2起典型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追究刑事责任情况向社会公布。其中一起是云南“3·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3月2日23时许,刘某驾驶川L50862号重型罐式货车(核载13.9吨木炭粉,实载47.94吨水泥粉)沿G214国道由大理向临沧方向行驶时,因严重超载导致车辆制动失效,车辆失控冲向左侧并发生侧翻。罐体与对向的云S18558号大型客车左侧车身发生刮碰,最终导致客车坠入深约210米的崖底,造成9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38人受伤。

  经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8名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其中,重型罐式货车驾驶人刘某(尚在医院治疗)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重型罐式货车挂靠公司法人及公司实际所有人吴某因未落实对肇事重型罐式货车及车辆经营者的领导监管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水泥生产企业储运部经理冯某、为肇事车违法装载水泥的企业分管负责人李某、开票员毛某、过磅员李某、装货员奎某等6名货源生产及装载企业有关人员因未认真履行监管和治超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肇事重型罐式货车实际所有人余某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云报全媒体 记者吕世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