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岁幼女病亡买了保险未赔偿 家属状告保险公司

15.05.2015  09:51

    家住玉溪市易门县的张女士,在其女儿6个月大时为其投保了保险金额为6万元的疾病保险,在去年7月1日,刚满一岁的女儿因病死亡。张女士于是向投保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某支公司申请理赔,但收到的却是保险公司向其下发的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身故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张女士于是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13日下午,易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女士称:“保险公司业务员是主动到我家推销保险的,大部分内容都是业务员孙某某填写,只是名字是我签的。在购买保险时,我也如实告知业务员孩子有黄疸,曾住过院,但是对方并未向我详细询问患有哪些重大疾病,也没有让我出示病历本。”张女士说,“如果我隐瞒孩子的病,我在投保时会选择主险为重大疾病或人身意外险,但这份保险是保险业务员来我家推销的,既然投了保险,应该赔偿我才对。

    “投保人隐瞒其女儿患先天性胆道封闭,所以我公司拒赔。”在法庭上,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孩子死亡后,医院的病历资料证实孩子死亡的原因是:肝硬化,肝性脑病。但肝硬化的主因就是先天性胆道封闭,而投保人只说明患有黄疸,隐瞒了先天性胆道封闭疾病这一重要疾病,因此公司拒绝赔偿。

    法官调解阶段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仅愿意退还当时支付的保费3388元,而且是属于因重大过失隐瞒才退还保费。因双方分歧较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律师提醒

     投保时应多一份细心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师伟表示,保险业务员推销保险时,应该仔细询问投保人,而不是拘泥于格式条款中的单纯画勾、打叉。而投保人也应对保险业务员的询问客观真实回答。避免起纷争后,总是认为保险骗人,投保时多一份细心,则少一起纷争。

    师伟介绍,他以前代理此类型的案件时,往往要到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增加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往返折腾。而自今年2月4日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21条的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春城晚报 首席记者李继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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