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06.2015  12:48
 

丽政发〔2014〕46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丽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丽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于2014年11月17日经丽江市三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1日

 

 

丽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结合丽江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技、提高效能,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保障有力、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原则。

    1.4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 )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气象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 )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 )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 )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 4 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丽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丽江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3)丽江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有关领域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

    (4)丽江市突发事件县(市、区)应急预案。包括:各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县(市、区)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各县(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市直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各类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不断补充、完善,提高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丽江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我市常设的应急管理协调指挥机构,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市应急委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办理市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市应急办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市应急办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承担。

2.3 专门应急指挥机构   市级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对专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

2.4 工作机构   市级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类别突发事件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有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

      2.5 县区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指导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6 专家咨询机构   市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智力支持,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7 联动机制   发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单位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 预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测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监测预测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 4 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短信平台、政务微博、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张贴通告等方式进行,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告知方式。

4 信息报送

4.1 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1小时,同时通报有关相邻地区和部门。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 信息共享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和系统,保障处置的协同性和时效性。

5 应急机制

5.1 分级负责 丽江市辖区范围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责处理。上级预案启动后,有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5.2 应急处置

5.2.1 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事件级别之前,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5.2.2 扩大应急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有关预案,由市级有关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县(区)、市直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多个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给予协助配合。

5.2.3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有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3 恢复与重建

5.3.1 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3.2 调查与评估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5.3.3 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5.4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网站授权发布、播(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等。

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是市、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市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办要对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做好媒体舆论的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建设   武装警察、驻地部队、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人员;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人员;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各种基层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6.2 经费保障 市、县(区)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审计机关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3 物资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动态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采取市场储备、部门储备、地方储备、市级储备等多种方式,完善应急物资的储备渠道。

6.4 基本生活保障 市、县(区)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区)卫生部门负责迅速调度各类医疗救助资源,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服务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市、县(区)交通管理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交通运力的优先安排和科学调度、应急车辆的优先放行,确保应急通道和应急物资运输安全畅通;要研究制定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力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有关应急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高效、顺利开展。

  6.7 治安维护   市、县(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哄抢救灾物资、编造不实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8 人员防护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设立与当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应急避险场所,明确各类避难场所管理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公众转移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6.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积极探索各类无线电爱好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通信保障,确保各类灾害发生后应急通信的畅通。

6.10 公共设施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类灾害发生后煤、电、油、运、气、水的恢复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11 科技支撑   要积极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全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常识;各类学校和基层社区要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以及城乡居民户就各类灾难应对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不断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应对意识,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针对地方、行业特点,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等培训,增强各类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提升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能力和处置能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7.3 预案演练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管理人员素质,重点对各类学校、大型超市、医院和各类社区、高层建筑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常性地开展应对各类灾害的演练,增强有关人员的应急处置实战能力和提升公众的防范意识。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8 奖惩

8.1 表彰奖励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责任追究 对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务员法》以及《丽江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追究行政责任,进行问责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 则

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及时修订,报市应急委审定后发布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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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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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丽江市 发布人:谭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