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责整体移交

16.01.2017  12:02

丽江市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责整体移交

 

1月11日,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共同召开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移交会议,完成了市本级新农合管理职责移交工作。标志着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一归口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20号)精神,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编办和市财政局等部门通力合作,狠抓落实,科学设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并有序开展调查摸底、整合筹资政策、整合基金、整合经办机构等环节的工作;分别完成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为城乡居民医保平稳整合、平稳过渡、平稳移交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是及时整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并完成了丽江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标,确保了大病保险工作的延续性。

二是按照统一的覆盖范围和筹资标准及时、平稳、有序地开展参保缴费工作,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三是起草了《丽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丽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丽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和《丽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等四份规范性文件,并及时提交政府法制机构按法定程序审查、登记、发布。

四是及时完成了县(区)以及乡(镇、街道)的编制、机构职能职责整合。各县(区)以及乡(镇、街道)于2016年12月底以前,严格按照《关于转发省委编办等部门<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责和机构的通知﹥的通知》(丽编办〔2016〕67号)和《中共丽江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整合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责和机构的通知》(丽编办〔2016〕82号)相关要求,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整合工作,即完成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系统及数据等从卫生计生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移交,从2017年1月1日起,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运行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五是及时明确了基金整合过渡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各县区每年筹集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同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要按时足额缴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划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历年结余(财政专户、支出户)于2016年12月30日前划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待审计确认结余后,再清算;市级统筹前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弥补。

六是根据省厅相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印发《丽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过渡期平稳运行工作方案》和《丽江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移交工作方案》等指导意见,科学设置过渡期,确保在制度整合期间政策平稳过渡、工作连续、参保城乡居民的待遇和服务不受影响。

在上述基础上,市级新农合管理工作职责及主体责任自2017年1月11日起整体移交由市人社局承担,市卫计委配合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鉴于市级新农合由市卫计委基层卫生科兼职管理,无专门的编制、机构和信息系统,此次移交资料为新农合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要求进行归存和移交。市卫计委履行新农合管理职责期间的文件资料原件留存市卫计委,为满足市人社局的工作需要,市卫计委提交所存的有关电子文档;确认必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清单,提交相应的文件档案资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