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地震应急预案

16.07.2015  10:36

 

丽政办发〔2015〕55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修订《丽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新情况和新形势的要求,市政府应急办对2013年发布的《丽江市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再次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丽江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丽江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5.2 较大地震、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避难场所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7.7  应急检查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8.3  应急戒备事件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地震灾害和其它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责任主体。视各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发展改革委主任、民政局局长、公安局局长、军分区司令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办、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工信委、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监察局、审计局、信访局、国资委、质检局、文广局、统计局、安监局、旅游发展委、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供销社、外事办、民宗局、地震局、气象局、海关、丽江机场、丽江火车站、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军分区、公安消防、武警部队、丽江边防检查站及丽江日报社、丽江广播电视台、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丽江交通集团、丽江供电局、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防震应急(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抗震救灾办公室和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防震应急(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抗震救灾办公室设在民政局,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设在住建局。

必要时,成立市级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防、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 重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 较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 一般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表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分级标准

初判指标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

占年生产

总值比例

震  级

人口密集地区、特殊地区

特别重大

地    震

300人以上

1%以上

7.0 级

以上

6.0级

以上

重大地震

50~299人

——

6.0~6.9级

5.0~5.9级

较大地震

10~49人

——

5.0~5.9级

4.0~4.9级

一般地震

10人以下

——

4.0~4.9级

——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市人民政府在省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地震、民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及有感地震,启动Ⅲ级响应。在省、市政府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表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Ⅱ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

Ⅲ级响应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发生在我市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县城以上中心城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市县地震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丽江市行政区域内3.0级以上地震、云南省内5.0级以上地震,市地震局第一时间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上报市委办、市政府应急办,同时通报有关部门,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地震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监、交通、民航、铁路、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政府外事办并抄送市地震局、民政局。市政府外事办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报告,并酌情向有关地区和机构通报。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5.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5.1.1.1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政府报告震情,并按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市政府根据市地震局提出的应急响应建议,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立即向上级报告震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初步灾情情况。

(3)市政府立即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

(4)市政府领导牵头,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市政府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在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5.1.1.2主要处置措施

(1)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灾情等信息的汇总工作,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灾情信息、应急处置情况等通报各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地震局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并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救灾需求;协助市应急办汇总灾情,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

市统计局迅速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及时报市政府应急办,以便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情况。

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市应急办。

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信息应随时上报,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对于人员压埋、受困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涉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应当立即上报。

(2)综合协调。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军分区履行军地救援力量统筹协调职责;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承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对口协调市外、境外抢险救援力量。

(3)搜救人员。军分区、武警支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地震局、卫生局、安监局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抢险救援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军分区协调驻滇现役部队其他力量,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根据初步灾情情况和救灾需要,市政府协调中航直升机公司派出直升机到灾区航拍、勘查灾情,紧急情况下执行转运重伤员、空降专业救援队员、空投应急物资等任务。民航站、丽江机场负责紧急协调空管,确保直升机所执行任务的顺利完成。

(4)医疗卫生。市卫生局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市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在灾区药品筹集、调运等方面协助配合。

(5)人员安置。市民政局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市教育局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红十字会、慈善会按有关程序申请上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组织的救灾援助,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市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6)应急通信。市工信委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7)交通运输。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机场、火车站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灾区交通中断情况,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特别交通管制措施,要迅速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机场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

  (8)电力保障。市工信委、丽江供电局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9)基础设施。市住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电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10)灾害监测。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市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周到的气象服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灾区环境保护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市环境保护局、安监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市水利局、安监局等部门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11)治安维护。市公安局、武警支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2)社会动员。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招募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有关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慈善会视情况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必要时,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和安排,非灾区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可以开展对口支援。

(13)涉外事务。市外事办、教育局、商务局、旅游发展委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市外事办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市外事办、市政府新闻办、海关、边防检查站等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境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4)新闻宣传。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5)损失评估。市地震局协调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市地震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6)督察监察。市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审计局、市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开展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检查灾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17)应急结束。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

(18)恢复生产。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商务局、农业局、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督促保险行业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5.1.2  县(区)政府应急处置

5.2、区)挥部灾区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上报;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需对通往灾区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应立即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的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5.2 较大地震、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协调省政府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根据灾区需求,市地震、民政、住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灾区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市政府组织编制地震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的县(区)政府组织编制地震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专业队伍是抗灾救灾的主力军,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县(区)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县(区)地震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市、县(区)政府以及地震部门应加快建设完善综合应急和地震专业应急指挥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省、州(市)、县(市、区)三级以及军地之间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民政局、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市、县级专门储备、市场储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市、县(区)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市级财政对达到市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7.4  避难场所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悬挂或者张贴明显的逃生警示标牌标志。设置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市工信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管用、畅通。

市住建局、地震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市文广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工信委和丽江供电局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7 应急检查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技术系统、救援队伍、物资储备、经费、科普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地震监测和预报、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组织检查。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市、县中心城市和大型水库、水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同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市政府督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8.2  地震谣言事件应对

当市、县中心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市地震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有关县人民政府督导谣言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8.3 应急戒备事件

应急戒备是指当省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以及市内开展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戒备工作的事件。短临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统一指挥,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市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市地震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地震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3)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4)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军分区、武警支队、市公安局、丽江公安消防支队、地震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单位)组织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或有关技术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6)市民政局、工信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市政府新闻办、地震局、公安局、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8)市地震局协调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和督促涉及的地方各级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应急疏散、抢险救援准备。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及市地震局备案。市、县(区)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电站、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区)级地震部门备案。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丽江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

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序号

工作组

牵头

部门

参加部门

主要职责

1

综合协调组

市政府

市地震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统计局

1.协调组织全市抗震救灾物资、装备、人员,根据现场抗震救灾需求,开展紧急救援、抗震救灾物资、装备、人员的保障支援。2.做好国家工作组的接待和有关保障工作。3.做好信息汇总和有关文件的上传下达工作。4.组织专家做好分析研究,提出工作对策建议。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

抢险救援组

市政府应急办、军分区

公安、消防、地震、安全监管、民航、机场、武警、军分区、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

1.负责抢险救灾力量资源配置,统筹安排资源,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2.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特别管制措施,3.组织对抗震救灾物资的空运、空投、转运,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物资投送和发放工作。4.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5.协助开展排危除险工作。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群众生活

保障组

市民政局

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委、民宗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商务局、旅发委、水利局、粮食局、红十字会

 

1.制订灾区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2.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3.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4.设立志愿者队伍服务站,指导做好志愿者招募管理、工作派遣和后勤管理工作。5.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安排抵达灾区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6.调控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市场供应。7.做好遇难者善后和遗体处置工作。8.做好灾区应急供水水源保障工作。9.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

医疗救治

防疫组

市卫生局

发改委、工信委、水利局、农业局、质检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武警部队、红十字会

1.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2.及时检测、监测灾区饮用水、食品、药品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3.开展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4.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工作。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

基础设施保障

和生产恢复组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工信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国资委、广电局、银监局、民航、丽江供电局

1.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2.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3.开展灾区房屋建构筑物的安全鉴定;调运应急板房等物资和装备,搭建临时板房。4.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

次生灾害处置

防范组

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

公安局、安监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住建局、工信委、交通局、科技局、环保局、质检局、气象局、民航

1.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火灭火,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2.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3.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4.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5.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关键设施运行安全。6.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

治安维护组

市公安局

教育局、民宗局、司法局、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局、信访局、交通局、武警部队

1.组织维护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的等行为。2.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及时进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通行。3.防控以宗教或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4.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5.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

监测和损失

评估组

市地震局、民政局

市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丽江交通集团、丽江供电局

1.进行地震灾情速报和快速评估,提出应对和处置地震灾害的辅助决策意见。2.组建流动监测台网,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3.开展对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次生灾害调查。4.联合有关单位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开展地震灾害科学考察。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

新闻宣传组

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

外事办、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卫生局、文广局、旅发委、丽江日报社、丽江电视台、地震局

1.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舆论。2.组织管理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新闻报道。3.做好舆情监控及研判,采取适当形式积极稳妥应对。4.开展地震应急宣传,维护社会秩序稳定。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0

涉外事务组

市民政局、外事办

地震局、商务局、卫生局、海关、质检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局、旅发委、红十字会、边防检查站

1.协调国外救援队伍行动事宜。2.组织处理涉外事务(港澳台、外籍旅客以及边境事宜)。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1

救灾捐赠

和资金筹措组

市财政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局、外事办、红十字会,海关、丽江交通集团、慈善会

1.向国家申请救灾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2.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捐赠,组织处理有关事务。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2

督查监察组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住建局、审计局、市政府督查室

1.组织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省、市政府投入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以及接受捐赠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2.督促检查灾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市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3.防止公务人员侵害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4.受理灾区群众的投诉、举报。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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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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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丽江市 发布人:谭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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