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修订新规助力旅游行业规范

08.01.2016  09:56

                近日,丽江市政府召开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新修订的《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送审稿)。此次修订将原《丽江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更名调整为《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此,丽江市旅发委主任和仕勇认为,名称的变化体现了新修订的《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将更加成熟,管理措施更具操作性,行业管理和执行力度更大。

   据了解,《丽江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2008年8月20日颁布以来,使丽江旅游业进入了规范管理的新阶段,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的先后颁布,原《暂行办法》显现出一些与形势发展、法制环境变化和政府管理观念更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为此,亟需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对丽江旅游市场秩序和经营秩序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加以规范,同时也对管理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整。
  新修订的《丽江市旅游管理办法》分为9章,共76条。此次修订是在原《暂行办法》的体例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将“旅游促进与发展”一章调整到“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一章之前;增加了“旅游者”一章;“罚则”一章压缩由4条内容进行阐述;其他章节与原办法保持一致。

      建立旅游信息发布制度
  总则方面,《办法》特别规定了丽江市旅游业的产业定位和发展原则,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丽江市旅游业的健康、规范、加速发展。而在旅游促进与发展方面,《办法》以促进丽江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借鉴外地先进旅游业管理经验,制定了一系列包括资金、政策、区域合作等各个方面促进丽江市旅游业发展的措施,规定了丽江建立旅游信息发布制度,促进旅游信息化、服务标准化,同时还对旅游相关管理部门和旅游行业协会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关于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办法》明确了丽江市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禁止行为,规定了丽江市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及效力,细化了有关旅游项目的审批和建设要求,旨在有效保护丽江市旅游资源。

            普遍性与特殊性管理相结合
  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是本《办法》的核心,主要规定了旅游管理部门的职责、旅游经营者各种经营行为规范以及旅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针对丽江市旅游行业管理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结合《云南旅游十五个不准》,将旅游市场中的各参与主体都纳入《办法》中分类进行管理;在具体的管理措施上,将上位法有关条款规定、丽江市旅游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旅游行业监理、旅游结算等自律行为全面融合,有效约束和规范了各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对旅游经营者应共同遵守的事项按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进行了明确规定,实现了普遍性管理与特殊性管理相结合。
  关于罚则。《办法》关于罚则的篇幅第八章经压缩后修改为四条内容,主要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旅游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