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根毛在《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的联合发布稿

18.12.2018  18:32

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稿

——《条例》的审议情况及主要特点

临沧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张根毛

(2018年12月18 日)

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

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从2017年4月启动起草的程序开始,到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再到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通过,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于今年11月29日审查批准,制定过程历时1年半多的时间。市人大常委会主要从三个层面进行审议。

  首先,从认真落实党对立法工作要求的层面进行审议。 立法是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法律化、制度化的一项重要政治活动。制定和实施该《条例》,是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立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对推动临沧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委常委会对城乡清洁管理立法工作进行了专门审议,提出了明确要求,该立法项目是认真落实党对立法工作统筹的具体体现。

  其次,从贯彻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的层面进行审议。 从《条例》的起草,到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和第二次审议,整个过程,无论是市人民政府,还是市人大常委会,都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参与起草、征求意见、论证、专家咨询、审议等,均严格按照立法法和《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依法依规参与起草、修改和完善,按程序报审,程序合法;相关条款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设置,法律依据合法。

  同时,《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多次征求并广泛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建议,参考借鉴了广西、江西、山东等省(自治区)有关州市和我省大理州等地方的相关立法经验和做法,同时,为了让《条例》中一些概念更为准确和表述更为规范,还专门征求了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的意见建议,对各方面的意见,尽可能地进行了吸纳,整个审议过程充分体现了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第三,从临沧实际需要的层面进行审议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从“洁净临沧行动”到“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再到率先把临沧建成“生态美、发展美、风气美”的最美丽地方的决策部署,通过多年的摸索、创新和积累,总结出了符合临沧发展实际、好操作、针对性强的一些好经验和好做法。同时,我们也看到全市城乡清洁管理工作的任务依然艰巨。

  为此,制定《条例》,将这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成果规范化、法制化,形成深入持久地推进临沧城乡清洁工作的长效机制十分必要,也更切合临沧城乡清洁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群众期盼。

条例》有这样两个主要特点:

  一是城乡清洁通盘考虑、一体推进,将城市和乡村清洁管理工作一并纳入同一部法规进行规范。 党的十九大作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城市需要干净整洁,农村同样需要干净清洁,这就要求城市清洁和乡村清洁必须通盘考虑、全局谋划、一体推进,这部《条例》,首先就是体现了这样一个特点。

  二是城市清洁和乡村清洁分别规范。 由于城市和乡村的清洁管理工作涉及地域性不同,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程度不同,城乡居民群众的清洁意识不同,管理范围和对象也不尽相同等,需要将城市清洁和乡村清洁管理工作进行区分,分别进行规范。为此,《条例》将城市清洁和乡村清洁分别作为第三章和第四章,区分明确城市和乡村清洁的工作要求和行政管理措施,分别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规范,这样既符合临沧实际,又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这也是《条例》的另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

  作为临沧来讲,由于《条例》属于创新性的立法,当中难免还有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下一步我们将跟踪《条例》的实施情况,并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推动《条例》进一步完善、生威、发挥作用。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