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03.07.2017  17:43

  为进一步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尊重民意、集中民智,制定一部有利于临沧市南汀河的保护和管理,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现将《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及起草说明在临沧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临沧新闻网、《临沧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对《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真心希望和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8月5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意见建议时建议留下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83-2123893(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民主法制园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677099

  附: 1.《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7年7月3日

  附件1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四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

  第五章 文化传承与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汀河流域保护和管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规范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汀河流域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开发利用以及流域内的生产、生活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南汀河,是指发源于临翔区博尚镇至耿马自治县孟定镇出境的南汀河干流,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南汀河一级支流的保护管理由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范围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与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汀河流域的保护和管理,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提升流域生态环境品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及时处理有关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际界河管理相关工作。

  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南汀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南汀河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水行政部门负责南汀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南汀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林业、农业、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扶贫、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流域保护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流域保护措施和方案;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六)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

(七)负责生态修复、防治水土流失,建设和保护生态湿地、生态林地、草地,改善生态环境;

(八)督促南汀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九)依法履行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南汀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日常工作;

(二)制止本行政区域内涉河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法履行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制,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管理目标,对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上一级河长负责组织对南汀河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和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汀河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进行投资和捐赠。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为主要方式的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扶持并改善南汀河流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南汀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汀河流域的义务,有权依法检举和制止污染、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成绩突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南汀河流域保护和产业发展,应当统一规划。南汀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保护综合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业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三条  南汀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流域生态保护的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托南汀河流域特有的资源,发展高原特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优势种植业、林业和旅游业,建设南汀河生物产业经济带。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南汀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南汀河流域保护专项规划、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规范采矿行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南汀河流域保护规划。

  南汀河干流两岸1000米、一级支流两岸5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审批采石、挖砂、取土等露天开采的矿藏资源项目。因国家和省立项审批的交通、水利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确需在以上范围内采石、挖砂、取土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南汀河流域依法划定珍稀生物保护区范围。南汀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进行调查、监测、评估。 渔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南汀河流域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重要洄游通道划定禁渔区或者划段设置常年禁渔区,并设立禁渔标志。

  第十八条  在南汀河流域的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捕捞、扎巢捕杀亲体和其他危害渔业资源的活动;

(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

(三)在南汀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水电开发、拦河筑坝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南汀河干流保护管理范围为南汀河干流水域及两岸外延2000米的区域,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南汀河一级支流保护管理范围为支流水域及两岸外延1000米的区域,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

  第二十条  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等植被恢复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改善南汀河流域生态环境。

  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应当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以保水保土性好的树种为主。

  第二十一条  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纳入生态公益林地范围内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公益林的规定给予补偿;未纳入生态公益林的,符合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应当有计划逐步纳入。

  第二十二条  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流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因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南汀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和分步实施排洪沟、截洪沟、排导槽、挡土墙、谷坊、拦沙坝等工程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第二十四条  南汀河流域县级以上水行政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南汀河流域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率;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实行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核定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五条  南汀河沿岸的乡(镇、街道)、村庄、居民集中区,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第二十六条  南汀河沿岸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扶持和指导南汀河沿岸乡(镇、街道)、村庄、居民集中区按照相关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二十七条  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资源综合利用。

  第二十八条 南汀河流域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投入, 规范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以及易降解地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九条 在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南汀河流域保护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区)水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在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县(区)行业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或者擅自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

(二)烧山开垦、烧炭;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四)在河道内清洗装贮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

(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随地丢弃农药包装物、废弃物;

(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南汀河河道管理范围,并设立标志,予以公告。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及其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内沿边线向外延50米的区域。

  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起沿地表外延50米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的区域由水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合法手续占用的,应当有计划安排退让,需要补偿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擅自占用的应当依法予以收回,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确需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区域,应当征求水行政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安排使用,优先用于河道管理设施建设;新增可利用土地收益应当用于南汀河河道治理和保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河道采砂实行规划管理制度。南汀河干流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南汀河一级支流采砂规划由县(区)水行政部门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河道采砂严格执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南汀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性采砂活动,应当向县(区)水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砂的,采砂权人应当在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县(区)水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修建拦河闸坝、从河道引水发电等工程取用水的,应当同步设计建设生态流量下泄设施,保证下泄流量不低于多年平均流量的10%。

  已建成的取用水工程,未建生态下泄流量设施或者生态下泄流量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修建或者改造。

  第三十八条  利用工程设施设备直接从河道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相应安装使用并管护好取水、用水、退水和生态下泄流量的在线监控设备,接入同级政府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利用拦河闸坝工程取用水的单位,应当编制防洪应急预案和汛期调度运用方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实施。

  取用水单位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实施洪水调度时,应当报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协同做好应急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在南汀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阻碍行洪的设施和构筑物,擅自砍伐堤防防护林;

(二)堆放、倾倒、填埋矿渣、石渣、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三)侵占、损毁河道堤防、护岸等水工程以及各类测量、监测等附属设施,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擅自填堵、覆盖、缩窄、硬化河道,围河造田,填河造地,改变河道流向;

(五)擅自开展钻探、开采地下资源;

(六)无证采砂,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河道采砂许可证;

(七)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要求采砂或者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

(八)不按规定建设和改造生态下泄流量设施、不执行生态下泄流量标准、不安装和维护在线监控设备系统;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文化传承与保护

  第四十一条  南汀河流域文化实行重点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依法对南汀河流域不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风貌。

  第四十三条  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民风民俗、民间艺术、传统技艺、民族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传承流域特有文化。

  第四十四条 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适度开发、合理布局、完善设施、提高档次的原则,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发展。

  鼓励、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托流域傣文化、佤文化、茶文化等文化遗产资源和独特的自然资源,发展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旅游产品,创建旅游品牌,发展特色旅游项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并处2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每平方米6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查封取用水设施设备,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南汀河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2

 

  关于《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 (草案)》的说明

  一、制订《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南汀河是临沧人民的母亲河,位于昆明至清水河国家一级口岸沿线,地处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云南至南亚东南亚国际大通道轴带,干流河道长255公里,流经临翔区、云县、永德县、镇康县、耿马自治县、沧源自治县6个县(区),有一级支流45条;流域涉及33个乡镇、3个农场、278个行政村,有人口93万人,国土面积8245平方公里,分别占全市总人口和国土面积约三分之一,在临沧市乃至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南汀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南汀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全面加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高。但随着区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南汀河流域生态环境也面临着较大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区域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

  一是土地资源过度开发利用,陡坡种植突出,森林植被破坏,涵养水源能力下降,水土流失严重,局地生态功能退化,尤其是南汀河干流中上游泥石流灾害频发,严重威胁着进出临沧交通主干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整个流域采砂、采石情况突出,存在私挖乱采现象,对生态、河道和地表水环境破坏较大;

  三是区域农业人口较多,人口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加剧,生态环境压力增大;

  四是沿河两岸取水量加大,流域水电开发项目众多,河道水量逐年减少,水质呈下降趋势;

  五是流域内部分行政区域之间在产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机制等方面缺乏必要的统筹与协作。

  为积极稳妥的解决上述问题,系统规范南汀河治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实现南汀河流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订《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市政府成立了杨文章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牵头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整个起草工作主要分为两个阶段进行,一是初稿起草阶段,主要由市水务局牵头负责,二是论证审核阶段,主要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

(一)初稿起草阶段。 根据2014年3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方案的通知要求,2014年6月《条例(草案)》初稿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各成员单位组成两个调研组,分别对南汀河流域内的临翔、云县、永德、镇康、耿马、沧源6个县(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听取了职能部门、当地村民及人大代表的建议。在认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水务局牵头草拟了《临沧市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办法》。

  2016年3月,市人民政府调整充实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务局,办公室内设协调调研组和文稿起草组。2016年3月底,《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的建议,以《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为蓝本,草拟了《条例(草案)》基础稿。

  2016年5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农业工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水务局起草组人员参加的南汀河流域保护立法调研学习考察组,赴贵州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市县进行了为期7天的立法调研和学习考察。考察结束后,起草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并在市水务局内部进行了多次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

  在此基础上,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又多次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从框架、章节到具体条款进行了认真讨论修改,并于2016年12月3日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提交市政府。

(二)论证审核修改阶段。 2016年12月5日,起草办公室正式开始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审核。在论证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分别开展了立法论证、综合调研、文稿修改、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听证等程序。一是修改完善初稿。对《条例(草案)》初稿从整体框架、内容到具体条款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二是广泛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各县(区)、市直各部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矿企业等意见,同时,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发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三是召开专家论证会。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1月9日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了15名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四是召开听证会。2017年5月24日,市政府召开《条例(草案)》听证会,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南汀河沿线部分乡镇代表、农户代表、工矿企业代表等参加听证会议,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五是修改完善。在整个审核过程中,每个程序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都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先后经历了10余次修改形成《条例(草案)》,2017年6月1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制订依据及主要内容

(一)制订依据。《条例(草案)》主要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考借鉴《贵州省赤水河保护管理条例》立法经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条款是在法律法规对河流保护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临沧实际提出的相应管理措施。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7章50条。

  第一章 总则。共十一条,主要内容为明确立法目的、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保护范围、保护原则、流域经济规划、管理责任主体、管理的具体职责、河长制、管理的经费来源、增强公众保护生态环境意识等。

  第二章 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共七条,主要内容为产业发展规划,规范采矿范围,保护珍稀特有鱼类资源,南汀河水域内的禁止行为。

  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共十三条,主要内容为明确南汀河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范围,实施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保护、防治水土保持,水资源调配、取水、排水的相关规定,南汀河沿岸保护范围内生活污水、垃圾场设置、禽畜养殖、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水污染等管理规定,南汀河生态环境保护禁止行为。

  第四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共九条,主要内容为规定南汀河河道的保护管理范围,河道内临时占用的相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规定,整治河道的相关管理规定,南汀河河道采砂规划,采砂行政许可规定,对修建拦河坝、水电站、从河道引水的规定,南汀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

  第五章  文化传承与保护。共四条,主要内容为南汀河流域内铁路遗址、民俗民风的传承与保护,鼓励发展特色旅游、民族文化。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五条,主要内容为根据前四章的禁止条款逐一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明确南汀河保护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规定。

  第七章 附则。共一条,主要内容为明确实行日期。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