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15.04.2016  12:08
      临沧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6〕30号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云南省 人民政府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 措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三届八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市人大三届三次会议、市政府三届三次全会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此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一)认真落实市、县(区)领导联系重点企业、项目和交办催办督办查办等制度,执行重大建设项目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实行重大项目建设责任目标倒逼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用地、林地、环保、规划、选址等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项目推进全程服务的长效机制。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投资目标任务实施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实施省、市、县(区)三级联动,推进重点督查的重大项目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跟踪检查力度,督促项目业主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计划。(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林业局、水务局、环保局、城乡规划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二)扎实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储备,完善项目储备库,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全市共筹措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1.9亿元,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其中,争取省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3000万元,市级财政筹措8000万元,八县区财政筹措8000万元。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前期工作经费和项目专项资金。(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三)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30亿元。围绕投放重点,加强与国开行、农发行等沟通协作,突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立体停车场、高速公路、旅游基础设施、公共厕所等重点内容策划申报项目。(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四)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市财政和相关部门在收到省级资金文件后,按要求及时将资金下达至各县(区)、各项目单位。(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 二、有效扩大社会投资 (五)创新投融资体制,发挥投融资平台作用,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模式,努力增加项目投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深入推进全市投融资体制和财税体制改革创新,进一步激活和释放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落实好《临沧市推广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方案(试行)》,全面推进PPP项目实施。(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六)进一步创新招商引资模式,突出抓好招商重点环节,努力引进科技含量高、土地利用率高、产业带动力强的项目。筹措资金335万元用于招商引资工作,其中,争取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165万元,市级筹措170万元配套资金。(责任部门:市招商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投入 (七)积极申报省级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试点城市,争取将临翔区或云县列入省级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将云县列入省级海绵城市试点,争取省级专项补助资金2000万元。成功列入省级试点城市后,每个试点城市市级再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临翔区、云县人民政府) (八)争取省级资金420万元,推动60座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含新建30座,每座省级补贴10万元;改建提升30座,每座省级补贴4万元)。积极争取“一水两污”、垃圾场站及渗滤液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资金8000万元,省级资金3000万元,市级根据项目资金争取情况和项目工程完成情况,适时筹措市级配套资金。(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九)切实加大与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力度,通过申报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购买服务、PPP等形式争取长期、大额优质政策性金融资源,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有效拉动投资,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四、鼓励企业扩销促产 (十)深入研究蔗糖产业创新发展等问题,增强蔗糖产业在全市经济增长中的“稳定器”作用。加快推进88万亩糖料蔗核心基地建设。以防范和化解制糖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为重点,加强制糖企业融资协调服务。争取省食糖短期储备25万吨,并争取获得省级贴息补助资金160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对制造业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内销售收入增速在20%以上,实际缴库税金5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15%以上的,市级给予每户企业奖励5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十二)充分发挥临沧中医药资源优势,加强与云南广福药业公司的沟通协调,积极帮助其参与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五、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力度 (十三)筹措资金1200万元用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其中,争取省级奖励400万元,从市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800万元配套资金,对新建投产并于年内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力争年内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0户以上。(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十四)政府集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时,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原则上优先就近采购本地产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六、化解过剩产能激发发展动力 (十五)有序清退没有市场、没有效益、亏损严重的产业、企业、产品,激发和释放经济内在动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政策规定,对水泥等过剩行业实施兼并重组、人员培训安置和创业等方面给予补助和奖励。对使用建通窑的水泥企业,主动提前去产能的按照国家标准给予1:1标准补助。加快凤庆习谦水泥有限公司产能置换工作。(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十六)实施总量控制,对水泥、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原则上不审批新增产能项目。落实好产能出清和人员安置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按照省安排部署,分类、分层次剥离处理 “僵尸企业”资产。(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加快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建立健全项目库,建设孟定国际产能合作园区,将国际产能合作纳入中缅各类双边合作。支持南方电网公司与缅北地区开展合作,年内实现首条110千伏输电线路投产运行。(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外办,临沧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七、降低企业用电、物流成本 (十八)组织工业企业实施电力市场化交易,全市具备条件的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率达70%以上,力争全年全市电力市场化规模达到6.5亿千瓦时。(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临沧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十九)继续加大与铁路部门、铁路物流企业的沟通联系,年内组织2次铁路货运产品推介会,持续推进开展公铁联运模式。配合铁路部门开展好访“千家企业揽万吨货源”主题营销活动,推进实施好全市制糖、制茶、纸桨、木板及矿冶等企业与铁路部门及铁路专业物流公司面对面互动对接,并根据情况制定企业个性化物流运输方案,努力降低企业成本。(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八、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二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商住用地除缴纳省级20%、市级10%外,其余部分由各县(区)自行决定收缴。省下达全市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市内统筹调配使用。(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二十一)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提供用地,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二十二)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含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报件资料齐备的2016年新开工项目和2015年及以前项目用地,属于省级或国务院审批权限的,于2016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审查上报。(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二十三)支持各级政府授权委托从事园区开发的国有投资公司以土地折价入股企业(项目),参与实体项目合作,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审批难、用地贵等问题,企业运转正常后,国有投资公司股份可选择退出。(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继续实施社保优惠政策 (二十四)做好各类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产业导向、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按省政府批文执行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二十五)继续做好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工作,加大向上争取就业专项资金工作力度,加大财政对就业专项资金投入,通过调查,摸清全市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情况,并及时做好就业专项资金测算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到位。(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切实落实失业保险降费率,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认真审核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800万元从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转岗安置。(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十、积极推进减税降费 (二十七)认真落实好国家、省出台的减税政策,严禁征收过头税。继续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5.5%执行,对完成煤炭转型升级任务的企业按照实际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继续执行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八)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2016年,对省人民政府制定项目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央政府制定项目、省人民政府制定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生态补偿环境治理类外收费标准降低30%执行;对中小微企业一律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易地搬迁项目一律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省人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20%。(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九)组织开展涉企收费和能源价格专项检查,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畅通企业价格维权渠道,维护企业的合法价格权益。对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积极做好免征相关建设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探索研究工作。(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林业局) 十一、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三十)支持工业企业应用先进装备技术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产业集中度、企业竞争能力,努力争取技术改造项目省级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三十一)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的民营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建设资金补助;对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国家、省创新型企业认定的民营企业,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市内企业每建立一个院士(专家)工作站,市政府一次性给予配套补助建设资金20万元;当年申请发明专利达5件以上的企业、个人,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民营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重大技术装备,按出资额的20%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按5︰3︰2比例给予补助;对自主研发填补国内空白或在行业领域有重大突破的关键产品,除省级给予200万元的首台(套)和首(批)次奖励外,市级再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的制定,对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且标准出台执行的企业,除省级奖励50万元外,市级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 (三十二)推行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市级给予每户奖励5万元,凡达到省级清洁生产合格企业的工业企业,市级给予每户奖励1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十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十三)市级预算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890万元,加快沧源国际旅游度假区建设,强化“恒春之都”、“天下茶仓”、“世界佤乡”等品牌宣传营销,办好“摸你黑”、“亚微节”、“澜沧江啤酒节”等品牌节庆。加快旅游开放,积极推进旅游通关便利化,加强中缅旅游合作,探索建设中缅边境旅游合作试验区。(责任部门:市旅游发展委、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商务局、外事办、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三十四)落实对注册成立专门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给予奖励的政策,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在配送、销售环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三十五)稳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促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沧市支行升格为分行,加快引进富滇银行到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步伐。(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临沧银监分局) (三十六)市级预算安排配套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375万元。巩固和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及时足额赔付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加优势特色产业保险险种,争取省级支持组建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支持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农业局,临沧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十七)加快融入全省“云上云”行动计划,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方式,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全市工业、农业和商贸流通企业自建或与第三方合建网络销售平台,年度网络销售额突破300万元及以上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十三、积极支持创业创新 (三十八)筹措资金3300万元用于“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其中,争取省级扶持资金1650万元,市级补助990万元,各县区财政筹措660万元,确保扶持创办1100户微型企业。制定并实施《临沧市市级“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十九)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除争取省级补助资金180万元,用于给予每户10万元补助资金外,从市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90万元,给予每户企业5万元研发经费补助。争取省级补助资金50万元,市财政整合资金支持创业创新,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众创空间培育。(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四十)不断完善“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争取省级补助资金200万元,做好推进省级青年创业示范园、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平台申报工作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以及青年人才培养工程,争取申报认定1个以上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继续抓好省级青年创业示范园滇西师范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工作。对全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青年技能劳动者开展高技能培训。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功能。(责任部门: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十四、稳定房地产市场 (四十一)加强市场调控。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和房地产市场风险化解防控联动机制,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力度,协同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分期建设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对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允许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以及养老、文化、教育、体育产业等项目。房地产项目未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允许商业地产的大土地证换发小土地证。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电力、自来水、燃气等有关费用可按照工程进度比例缴纳。(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十五、有效消化商品房库存 (四十二)落实好云南省关于做好商品房去库存的实施方案,争取消化商品房库存25万平方米以上。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鼓励 “以购代建”;因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的,原则不再建设回迁安置房,按照“以购代建”方式进行安置;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建设等需要进行过渡安置的住房,在确保 “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由属地政府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过渡安置。(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十三)加快农民工市民化,加大农民工进城住房保障力度。允许各县(区)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租房。(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十四)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积极推进异地贷款业务,提高公积金个贷率;对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促进社会消费增长 (四十五)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商品促销活动,引导消费增长。对营业额下降的限上企业实施指导帮扶,坚持每月进行消费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对策,督促抓好纳限入统促增长落实工作。市级财政筹措100万元对当年新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 (四十六)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力争年内有5户以上外贸企业获得省级出口奖励资金500万元,市级财政再奖励100万元。对在临沧市备案的外贸企业出口全市本地产品(矿产等资源性产品除外),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当年新增部分按实际出口额每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对在临沧市备案的外贸企业给予进出口物流增量补助,以上年度进出口额为基数,当年增量部分每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奖励。上年度没有进出口业绩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进出口额的50%为增量给予奖励补助(责任部门:市商务局、财政局,孟定海关、临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十八、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信贷机制 (四十七)加快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强融资平台建设。具备条件的县、区要加快发展或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和“三农”。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现有5户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引导担保公司支持好全市境内企业的融资担保。依托省信用再担保公司,组建新的融资担保机构。临沧市首期出资1亿元,其中:市级财政出资2000万元,县级财政出资8000万元,推进云南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云南云信融资担保临沧公司”,为临沧市区域内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性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农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临沧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十八)积极协调做好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服务督促临沧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边合区融资担保公司与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全力支持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抵押有困难的实体企业获得担保贷款。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政策,积极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建立健全对扶贫信贷、绿色信贷的贴息担保风险补偿分担机制,推动扶贫信贷、绿色信贷业务积极开展。(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农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临沧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九、缓解实体企业融资难 (四十九)建立帮助实体企业融资的协调机制,强化政银、银企合作,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实体企业,不减贷、不压贷、不抽贷,到期延贷。调整贷款时间长度,提高贷款时限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匹配度,提高中长期贷款占比。(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临沧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十)放宽企业贷款抵押物范围,知识产权、药品文号等可作为抵押物。扩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封闭式贷款支持有市场但缺资金的企业及企业优质产能。力争中小企业新增贷款不低于新增贷款总额的50%。以税定贷,按照实体企业前3年纳税总额的1/3,由政府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从银行获得相应贷款。(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资委,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临沧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十一)支持实体企业上市(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等),由政府部门协调办理上市前期手续。对在全市注册登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发行股票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00 万元。(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五十二)对全市具有行业龙头带动作用、规模较大、成长性较好,且经营情况基本正常,但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积极支持匹配度高的国有企业与其进行兼并重组、增资扩股或股权置换。(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十三)妥善处理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如果政府无法按时付款,由政府协调政策性担保,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由于政府原因导致企业无法获得贷款的,由政府出面协调担保,帮助企业获得贷款。建立健全金融、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十四)进一步优化金融业发展的服务环境,由政府帮助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切实维护金融债权,提升信贷资金运用质量和效率,同时,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支农再贷款等政策性再贷款支持,为金融机构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周转 (五十五)扎实推进“惠企贷”工作。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1000万元、水利水电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500万元,按照“放贷一笔、配资一笔”的原则,采取滚动支持、逐年增加的办法,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市级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在《临沧市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加快完善全市信贷引导资金管理细则和审批办法。继续做大工业企业应急互助资金规模,加大对重点企业资金周转的支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全年力争发放1亿元以上应急互助资金,调头金额2亿元以上。鼓励工业企业积极参与应急互助资金,有效缓解在贷款周转过程中的资金困难,积极防止和化解因筹措还贷资金造成的资金链断裂,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大改革力度优化发展环境 (五十六)加强对企业的服务,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积极做好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放、管”,开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工作,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规范“中介超市”运行管理,健全完善市级“中介超市”运行条件,7月底前在各县(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设立 “中介超市”,增加入驻中介机构数量,壮大中介队伍力量,提高项目审查效率,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有关部门要制定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责任部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民政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相关审批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十七)深化投融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和国有企业等重点领域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市场机制。巩固和扩大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深化落实 “先照后证”改革。积极探索推进各类改革试点。(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金融办、国资委、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十八)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落实省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定价项目清单化。(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临沧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五十九)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央、省稳增长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大对本实施意见的学习和宣传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15日内制定实施细则。继续保留2015年市人民政府7个稳增长专项督查组,定期不定期深入到挂钩县(区)开展稳增长督查。逐级建立企业联系制度,建立服务实体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业企业属地包保服务责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省、市、县(区)重点项目推进和重点工业企业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县(区)有关领导作为包保服务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推进和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区)要将服务本地规上企业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协调事项,将协调情况每2个月向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上报。引入第三方评估,推进稳增长跟踪审计。改进部门作风评议机制,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评价政府部门工作的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制度,对开工不动工、动工就停工或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专题督办。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庸、懒、散、混现象的督查治理,对为官不为、落实不力、整改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       临沧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6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学校,中央、省属驻临单位,驻临军警部队。 ————————————————————————————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印发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