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批准活性多肽研究与利用实验室等12个实验室为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对象的通知

19.11.2016  00:33

云科基发〔2016〕3号

 

有关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对象及其依托单位:

按照《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省科技厅在组织对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对象的各实验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评审论证的基础上,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通过,批准“活性多肽研究与利用实验室”等12个实验室为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对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建设依托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指导实验室编制《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培育计划任务书》),组织可行性审议,并将经过审议的《培育计划任务书》由依托单位正式行文,一式3份于2017年1月2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

二、请建设依托单位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实验室培育建设期间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指导、帮助实验室进一步凝练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完善组织架构和管理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

三、培育期内,实验室使用“云南省XX重点实验室(筹备)”的名称。待培育期满,省科技厅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实验室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经省科技厅批准正式认定为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期一般不超过2年。

 

附件: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对象名单(点击下载)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1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 鹏,0871-63168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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