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个人补缴社保费 用人单位应予赔偿

16.04.2015  10:40

    单位少缴、漏缴社保费,劳动者自己补缴后却只能做个“冤大头”?今年,云南省将把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转化为对已缴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有望拿回这笔冤枉钱。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口径,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对于社会保险缴费案件细则、两倍工资支付详细界定等方面的规定做出细化。

     社会保险费

    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

     两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补缴社保 可向单位追讨

    汪先生前年年初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社保费用单位只交了1年不到就已经停了。考虑到社保很重要,一旦停了以后会很麻烦,汪先生选择自己先补缴费用,之后再向相关单位讨要。但过了一段时间,当汪先生想要进行维权时发现,这种情况只能自认倒霉,之前代替单位交的近两万元社保费都拿不回来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不少单位都存在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这些费用用人单位都需要补缴。但由于社会保险只能缴纳一次,所以如果劳动者自己选择缴纳以后,即使用人单位后期愿意补缴,也不可能了。

    而这一次,云南省细化标准后,明确了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将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转化为对已缴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并可以直接用现金进行赔偿,不再让劳动者当“冤大头”。

    两倍工资支付时长明确

    本次调整还系统性地界定了两倍工资支付的所有情形,以及各种情形的起止时间点,并对不应当支付两倍工资的特殊情形作了一一列举。例如,明确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赔偿中的两倍工资起算点是用工之日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到用工之日满1年的前1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如果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支付工作满1年以后的两倍工资,是不符合规定的。(记者 陆橙)

编辑:廖拓溪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