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实施对检察机关提出新要求

07.10.2014  18:01
      谭惠珠(全国人大代表、香港执业大律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2013年,修改后的“两法”进入全面实施阶段,这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增加了更具体、范围更广的规定。为了有效落实这些规定,建议检察机关完善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程序;公诉部门和法律监督部门实行二元化工作机制,确保二者各司其职、互不干扰。 
      修改后的民诉法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开展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和对象等都进行了较大修改,丰富和完善了民事检察工作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建议检察机关理顺两个关系:一是检察监督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关系。检察机关的监督角色要摆在确保法律公正实施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的范畴上。二是检察监督和尊重民事审判权运行规律的关系。要把握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检察监督不是要代替审判权,而是在审判权以外为正确适用法律多提供一种保障。在微观方面,要细化有关程序性规定,建议“两高”共同制定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程序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便司法实践中统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