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追问东莞太子辉案:卖淫“十万次”怎样统计
47名被告人中,东莞检察院对梁耀辉的指控最为严厉,其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据新华社电 27日,东莞市太子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梁耀辉等47人因涉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帮助毁灭证据,在东莞市中院出庭受审。
东莞市太子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太子酒店桑拿中心成立于1998年,由太子酒店经营管理。梁耀辉是公司的大股东和董事长。
据东莞市检察院指控,从2004年开始,太子酒店桑拿中心逐步发展成为提供卖淫活动的场所。经司法审计,太子酒店桑拿中心仅2013年的非法收入就达48699986.7元人民币。
2014年2月,太子酒店桑拿中心组织卖淫活动被媒体曝光,警方对其进行了查处。
公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追究梁耀辉等29人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黄平就等16人的刑事责任,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罗浩稳、陈桦的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法庭上,共有43人当庭认罪,梁耀辉没有认罪。
因涉案人数较多,案件审理还将持续。
涉组织未成年人卖淫
检方起诉书称,经调查,太子酒店桑拿中心组织未成年人在内的100余名桑拿技师卖淫。
2004年到2006年期间,梁耀辉安排员工对桑拿中心桑拿房改建装修,配置特殊镀膜玻璃等物品,以方便卖淫活动。
根据调查,太子酒店对桑拿技师的选聘和对嫖客招嫖都有着一套标准化的作业流程。
曾负责技师招聘的桑拿中心负责人王建龙在庭上说,2012年开始参与招嫖技师,招聘流程为核对材料、填表、面试、培训、办理入职手续等。
为了招揽生意,桑拿中心也有一套标准化流程。调查显示,桑拿中心设经理、副经理、客户副经理、客户主任、楼层部长、钟房部长等职位。
调查显示,桑拿中心的收入包括桑拿房费、向桑拿技师出售的物品费用,以及每月收取桑拿技师的福利费、税金、管理费、体检费、买钟费、罚款等各项费用,由太子酒店财务部出纳到桑拿中心统一收取,存入太子酒店银行账户或存于保险柜用于日常支出。嫖客刷卡支付嫖资的,先由太子酒店代收,后由财务部分别存入每个桑拿技师在银行的个人账户。
经司法审计,2013年,太子酒店桑拿中心全年组织卖淫人次多达101871次。
涉令下属顶包毁灭证据
2014年2月9日,包括太子酒店在内的多家东莞酒店卖淫活动被媒体曝光。此后,梁耀辉一边叫下属自首顶罪,一边安排人毁灭证据。
王建龙在庭上称,媒体曝光当天,他马上打电话给总办和梁耀辉。梁耀辉让先别营业了,并让他带人去自首。带什么人是梁指定的,主要是被媒体曝光的三个人。“我通知了他们,结果还没去自首,公安就来了”。
在安排下属自首之余,梁耀辉当即还通知人将涉及桑拿中心的文件、单据进行清理并安排转移。
起诉书称,当日下午,桑拿中心电脑里的相关资料被删除,服务台、钟房两台电脑内技师接客数量、开房登记资料被删除,在收银的两台电脑上删除了包含桑拿部收支信息的收银系统和应收账系统,还删除了太子酒店演艺馆各项营业数据。
事发次日,太子酒店人力资源部有关桑拿中心的资料全部清理并转移,包括技师入职表、消费季卡、技师照片、技师体检表等,均被运至位于肇庆市的奥威斯酒店藏匿。
■ 追访
检方公诉书“十万次”是怎样统计的?
检方对梁耀辉的指控称,其“情节特别严重”。那在有关卖淫案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依据是什么,“组织卖淫超过十万次以上”又是如何计算的?
1992年标准:3人次以上便属多次卖淫
统计组织卖淫案中的卖淫次数,此系司法实践中的“常规动作”。
关于统计卖淫次数的法律依据可追溯至1992年,两高印发文件指出,“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都属于“情节严重”。上述文件称,“‘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
1992年后,都没再对“卖淫次数”作出明确界定。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对新京报记者说,1992年以来中国社会变化很大,“三人次”标准已不适合社会需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判定组织卖淫案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仍一直沿用1992年的“多人或多次”标准。对于具体区间,司法界一直呼吁给予明确界定。
卖淫女单方“记账”次数一般不予采信
刘昌松表示,由于“卖淫人次”系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主要“指标”之一,所以法院对于“人次”证据的采集过程有严格要求,“如果被告人指证侦查机关的卖淫次数统计不准确,侦查机关又不能拿出严密的证据链条,那么这样的次数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他解释,侦查机关采集“卖淫人次”方面的证据,既要有人证,警方采集的嫖客证言、卖淫女证言、卖淫组织者供述等;又要有相关书证,警方从卖淫场所电脑或账本中查到的有关卖淫次数的记录等,通过上述人证、书证相互印证,统计出来的卖淫次数,一般都会被采信。
如只有卖淫女的证言,组织者否认;卖淫女单方“记账”,记录了卖淫次数、收入,而组织者没有“记账”、否认卖淫女的“账本”,“这就相当于孤证,如此统计出的卖淫次数证据,一般不会被采信。”
“组织卖淫超过十万次”可处死刑?
现行刑法中,在组织卖淫罪的量刑上,如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哪些情形可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组织卖淫超过十万次”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对此,中国尚无法律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早年屡现因“组织卖淫特别严重”被处死刑的案例。1999年,法院认定杭州芭堤雅娱乐公司桑拿中心领班汪红英控制按摩小姐10余人、卖淫114次,非法获利62950元,判处死刑。
近年因“组织卖淫特别严重”被判死的判例相对减少。如“唐慧女儿案”。2014年9月,两被告人经重审被改判无期。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解释,“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强迫卖淫的人次规模、作案对象、犯罪手段、强制程度、犯罪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