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解读】强化强制性标准统一管理迫在眉睫

26.02.2016  11:34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2016年底前,对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并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同时研究提出各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

中国强制性标准的现状如何?推出强制性标准的意义何在?如何认识强制性标准?新政策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推进强制性标准?带着相关问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理论与战略研究所所长王益谊。

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不再适应当前需求

中国经济时报:当前,我国强制性标准的现状如何?

王益谊:我国标准按照性质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自愿采用。强制性标准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在我国经济社会中发挥了基础性制度的作用。

现行《标准化法》是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确立了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其中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这样,28个部门、31个省区市制定发布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这种“条块分割”的强制性标准管理模式曾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开展政府监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已不再适应当前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定位,不符合当前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活力的需求。

强制性标准是监管执法的“技术底线”,政府应该管住管好。但是从数量来看,我国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已达1.1万余项,标准数量庞大,内容繁杂,交叉重复矛盾难以避免,存在不同程度的“打架”现象,导致企业无所适从,政府执法监管角色错位、标准“超范围”制定;从管理来看,“标出多门”,制定发布主体多,各级强制性标准之间缺乏有力的组织协调、一些标准因技术面广、产业链长、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难以及时出台。特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由国务院部门制定,都在全国范围适用,界限难以区分。这些问题既不利于发挥强制性标准保障安全的作用,也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部署标准化改革的“重中之重

中国经济时报:为什么要推出强制性标准这个政策?意义何在?

王益谊:解决现有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整合,就是要建立统一的强制性标准体系,有效避免标准间的交叉重复矛盾,防止出现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做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二是要精简,就是要真正判定哪些标准“该管”,并且管住管好,不越位、不错位,更不缺位。

2015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要求,标准化工作改革要“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要“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强化强制性标准管理”。改革方案将“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作为了六大改革措施之一,改革的目标是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改革方案对强制性标准的体系和范围边界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标准体系上,逐步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标准范围上,将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2015年8月,国办印发了《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国办发【2015】67号),进一步细化了“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的行动措施和要求。

为具体部署标准化改革的“重中之重”,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同时,国家标准委配套发布了《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从技术角度和操作层面对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提供了科学的、符合标准化活动规律的工作方法。

形成四点新认识

中国经济时报:如何认识强制性标准?

王益谊:基于改革方案等一系列政策中提出的要求,可以形成以下新认识:

一是强制性标准是由政府主导制定的强制实施的标准。其强制力由法律所赋予。

二是制定强制性标准的目的是旨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只有强制性标准的技术内容与这些基本要求直接相关才应该强制实施。

三是今后的强制性标准,除个别领域之外,都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这样有利于提高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便于实施、监督和执法,以标准有效支撑国内外相关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更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四是从标准的制定目的和监管角度来说,强制性标准的技术内容应分为两类。一类是规范类标准,这类标准对相关活动的结果规定可验证的要求,这些要求应是可验证、可证实和可检测的。另外一类是规程类标准,这类标准对相关活动规定可操作的过程,这种过程应是可操作、可执行、清晰、无间断的。

我试着从研究的角度给强制性标准一个定义,就是“旨在保障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为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程或规范,由政府主导制定的强制实施的标准”。

厘清了“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

中国经济时报:这个新政策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特色和突破点在哪里?

王益谊:前面说到的一系列政策,特别是今年发布的两种重要政策,是切实开展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的“一揽子”方案。《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对工作的目标、工作范围、工作原则、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进度安排、保证措施有很详细的安排;《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则基于技术的角度,对整合精简评估工作的原则、方法和结论的后续处理方式作出了部署。通过这一揽子方案,厘清了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等问题。特别是《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不仅为整合精简评估提供了准确的、可操作的方法和工作,也可以作为今后制定新的强制性标准的重要参考。其中一系列明确、系统的技术评估方法,不仅有力支撑了工作的开展,还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从三方面下功夫推进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

中国经济时报:下一步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推进强制性标准?

王益谊:整合精简工作的完成时间是2016年年底,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开展整合精简工作,严格限定标准范围、优先规划标准体系、明确法律依据和职能。然而,这只是强制性标准体系完善、工作改革的“先手棋”。要把整合精简工作纳入标准化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在这个宏观背景下思考,今后还需要在“标准”、“标准化”以及“标准化体制机制”上下功夫。

从“标准”本身来看,要进一步调整标准体系结构,实现强制性标准体系合理布局。加快相关标准制修订步伐,按照整合精简的结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相关标准,特别是要彻底改变以往针对具体产品制定标准的做法,提高强制性标准体系的通用性、覆盖面和协调性。另一方面,也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经验,考虑推荐性标准的配套问题,实现整个标准体系的合理布局。同时在新标准制定发布前,确保原标准正常实施和发挥作用,不造成监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

从“标准化”的角度来看,要强调标准制定与实施的并重。在标准制定中,要进一步科学明确强制性标准的制定程序,充分借鉴“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法规制定程序的特点,并结合“技术组织和专家主导、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标准制定技术程序的特色,对制定程序做出新的管理要求,创新管理模式,完善组织体系。标准发布后要强化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强调监管落实和标准的实时反馈、持续改进。

从“标准化管理”的角度看,一是要尽快修订《标准化法》,使改革“于法有据”。二是加紧制定强制性标准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强制性标准改革的总体思路,明确强制性标准范围、制定程序、实施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为强制性标准管理改革提供政策支持。三是要完善管理配套措施。通过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标准研制实验验证能力、加大强制性标准的宣贯力度,构建管理支撑体系。(记者 周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