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老赖”难逃法网

22.04.2016  09:06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公布施行,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规定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建立并保存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若没有建立和保存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或者不按要求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将承担不利后果,欠薪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社部门可以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如果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这个单位违法招用劳动者而且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们该向谁来要这份辛苦钱呢?劳动监察部门将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这样一来,不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赖”就难逃法律的手掌心。昆明市劳动监察支队提醒广大劳动者,一旦遇到被拖欠工资的情况,应当积极主动配合人社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据材料并按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真实性保证承诺,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记者 陆橙 通讯员 张恺怡(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