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下月起这些地方“民告官”异地审理

27.07.2016  14:40

  在本地打“民告官”官司,难免会受到地方干预。为给行政诉讼营造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环境,近年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诉讼中不断探索改革创新。近日,从省高院传来好消息,我省行政诉讼迎来重大司法改革,下月起,昆明、楚雄、曲靖、普洱等地推行“行政诉讼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试点。

  “民告官”异地审理会带来哪些好处?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肖卓接受晚报记者专访,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试点发现“民告官”胜诉率大幅上升

  晚报记者:7月22日,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贯彻落实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视频会议,出台了《关于在我省部分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的方案》,并配套了《指导意见》,向社会公众发布了公告。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批准了包括云南省在内的近20个省市上报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方案。我们想了解一下,为什么要推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

  肖卓: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出发点,是从有利于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利于防止和排除影响公正司法的非法干预、有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出发,通过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云南省高院推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是全面深化法院改革的重要举措。此项改革的一大特点,就是根据我省两级铁路运输法院具有“跨行政区划”、“不受地方干预”的特点,按照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充分挖掘和盘活铁路法院司法资源,将部分行政案件由铁路法院管辖。同时,我们也考虑了人民群众诉讼的便利性及司法活动的便利性,最终在方案中确定了铁路两级法院管辖昆明、红河部分县市的行政案件。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就是要将优秀行政法官集中到管辖法院,实现专业化审判的要求。

  第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国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行政审判工作容易受到隐性影响和不当干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就是从体制机制上将行政案件从行政机关所在地分离出来,改变司法管辖区,由不属于行政案件所在地的法院管辖,避免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2013年6月起,楚雄两级法院的集中管辖司法实践已证明集中管辖排除了地方干扰,案件数量显著上升,案件质量明显提高。凡实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的地方,原告的胜诉率均大幅度上升,申诉率均大幅度下降。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需求越来越大,诉讼至法院的案件大幅增加。新法实施一年以来(2015年5月~2016年5月),全省一审行政案件达到了3037件,同比上升了61.23%。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摒除“官官相护”、秉公司法、公正裁判充满了新期待。

  第三,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是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的有力保障。新行政诉讼法实行登记立案以后,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人民法院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但仍然存在“审理难”、“执行难”的困扰。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为排除地方干预、整合行政审判资源、提升行政审判专业化提供了有力的体制保障。

  五方面保障改革有效实施

  晚报记者: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对政府行政机关、社会各界、老百姓来讲都是个新鲜事物。云南法院将如何贯彻落实好试点工作?

  肖卓:方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省高院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可以说,贯彻落实好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是我省今年行政审判的工作重点。如何贯彻落实好此项试点工作,我们从五个方面来着手:

  一、是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管辖改革方案,争取理解和支持,并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积极有序地开展好试点工作。

  二、是做好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宣传工作。

  三、是抓好行政审判队伍建设。集中优势行政审判力量对行政案件进行专业化审判。集中管辖法院要选任、调配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充实到行政审判岗位,也可从其他非集中管辖法院以借调、平调、抽调、帮助工作等形式补充行政审判力量,充实行政审判队伍。

  四、是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协调配合,确保行政案件管辖改革取得实效。

  五、是厘清思路,因地制宜,大胆尝试,不断创新。

  记者 熊波 通讯员 赵光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