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第十二次上调三类人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水平

21.11.2017  20:22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128号)文件要求,我州连续12年上调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水平。

一是上调伤残津贴。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职工,分别按每人每月增加200元、180元、160元、140元的标准调整提高伤残津贴待遇,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是上调供养亲属抚恤金。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每人每月增加75元的标准调整提高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是上调生活护理费。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1-4级伤残职工,根据护理依赖等级分别按每人每月增加140元、100元、70元的标准调整提高生活护理费水平,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的调整提高,进一步保障了1-4级工伤职工、有护理依赖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

扩宽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渠道 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避免出现工伤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群体性工伤(亡)事故发生时收不抵支等风险,怒江州社会保险局多途径拓宽工伤保险征收渠道,不断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截至2017年10月31日,州本级共征收工伤保险费24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