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洁”活动成为推动大理州乡村振兴“新引擎”

18.03.2019  16:33
 

本报讯(通讯员 郑学美 周应良) 自探索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的“三清洁”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以来,我州各级各部门通过积极探索群众参与广泛化、制度管理常态化、工作推进法制化、垃圾项目化等工作方法,着力让“三清洁”活动成为助力乡村振兴的“新引擎”。截至目前,全州累计出动人员2140多万人次,共清运城乡垃圾200余万吨,建设州级“三清洁”示范村312个。

群众参与广泛化。在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州、县、乡(镇)和各部门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三清洁”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和条块互动、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的基础上,强化实行州、县部门挂钩帮扶、示范创建、网格化管理,实现“三清洁”工作党政齐抓共管。强化问题整改,督查动真碰硬,对存在问题及时曝光,建立干部约谈问责机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人人参与“三清洁”的良好氛围。

制度管理常态化。不断总结实践和完善“三清洁”活动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和抓实组织领导、五级联动、资金筹措、考核评价、挂钩包保、宣传动员、示范带动、督查问责等“八项工作机制”,形成“户清扫、组保洁、村收集、镇乡清运、县市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五级联动机制和“定期督查、集中整治周督查、随机督查、回访督查、限时整改”的督查问责机制。推行“政府纳入预算、引入社会资本、争取项目支持、全面收取城乡垃圾处理费”的资金筹措机制,州、县市和挂钩单位共投入资金35416万元,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三清洁”工作,同时每年向城乡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约7500万元投入“三清洁”活动。

工作推进法制化。在自上而下的“三清洁”活动推动过程中,通过广泛发动群众,全民自觉参与,把“三清洁”推行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固定为制度、机制,上升为法律,充分利用民族自治州地方立法权优势,制定颁布了全省第一部乡村清洁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并于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为提升乡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垃圾处理项目化。按照中央“三清一改”(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村内塘沟、清理畜禽养殖粪便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的要求,我州积极探索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新模式。目前,大理三峰日处理600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弥渡华润日处理300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项目已建成投入运行,祥云盛运日处理500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剑川华新日处理250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项目正在推进。围绕垃圾焚烧发电所产生的飞灰处置工作,正在筹建一条日处理100吨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生产线项目。通过大力开展以“三清洁”为重点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行动,有效提升了群众参与人居环境改造的热情,彻底解决了垃圾处置“最后一公里”的环保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