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兄妹和继母打官司争遗产 遗嘱是否真实成争议焦点

14.10.2014  10:59

杨先生展示三份结论完全不同的司法鉴定 记者曲鸣飞/摄

  官渡区六甲街道的杨某三兄妹,两年来为了父亲遗留房产的问题,和继母多次对簿公堂。继母刘某向法庭提交的一份软笔书写的“房屋产权赠送”,成了案件最为关键的一份证据。

  “房屋产权赠送”所写内容是否杨某父亲生前遗愿成案件审理关键。为了证明这份“房屋产权赠送”是否属实,刘某、杨某兄妹以及法院都委托过鉴定机构对这份“房屋产权赠送”进行了鉴定。意外的是,先后做出鉴定结论的三家鉴定机构,分别给出三种不同的鉴定结论。

  近日,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庭审依然围绕“房屋产权赠送”这份书证的真伪问题来展开。

  回顾

  父亲突然离世 留下百万房产未分割

  杨某的生父杨某华,晚年和老伴离婚两年后,认识刘某,并结了婚。

  2009年,就在杨某华和刘某结婚两年后,杨某华所在单位组织职工集资购房。“当时由于我父亲年纪太大,已经不具有贷款条件,父亲为了购买单位福利房,就以自己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子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作为新房子的首付款,并以刘某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购房。

  让杨某感到意外的是,2010年5月18日,父亲突然离世,他们兄妹几人办完父亲的后事,并没有就新买房子的问题和继母刘某达成一致意见。杨某三兄妹,曾在2011年起诉到盘龙区法院,要求继承父亲生前出资购买的这套房子,并对继母刘某应当继承的份额进行补偿。

  杨某说,父亲当年出资购买的房子是200多平米的跃层,还包含车库,现市值已超过300万元。杨某三兄妹还提出,父亲去世以后,丧葬事宜全部由他们三兄妹办理,所有殡葬、墓地及请客等所产生的费用总计为14万元。这些费用扣除亲朋好友赠送礼金后,实际支出为5.6万余元。办完丧事后,杨某三兄妹还核算出,父亲单位发放的丧葬费及补助费用共计2.7万元,这笔费用三兄妹只领取2万元,其余7000余元被刘某领取。但刘某没有参与办理父亲身后事,杨某兄妹诉讼中同时要求刘某支付这笔费用。

  杨某说,这起案件开庭时,刘某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病情证明书说,刘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咽部又检查出肿瘤,身体状况极差,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应在遗产分配中给予照顾。

  2011年12月底,盘龙区法院审理这起案件后,确认了刘某在2009年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买房的事实。但盘龙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诉争的房产在诉讼阶段并没有进行过不动产登记,房屋物权没有设立,所以法院不支持杨某三兄妹要求将该房产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诉请。

  意外 软笔落款“房屋产权赠送”成新证据

  打官司大半年没有分清财产,杨某三兄妹在收到盘龙区法院一审判决书后,又上诉至昆明市中院。

  这一次,杨某三兄妹认为,父亲杨某华参加单位组织的集资购房,并用其婚前个人财产向房产公司支付了21万元的房屋首付款。只是由于买房子的时候杨某华已经退休,无法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才以刘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杨某三兄妹认为有争议的房屋作为杨某华的合法财产,理应作为遗产由各位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让我们感到意外的是,在这起案件二审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房屋产权赠送’。”杨某说,这份二审中新出现的遗赠,顶格标明“房屋产权赠送”字样,内容部分为印刷字迹,里面写着新买房子办理的所有产权归属刘某所有。

  杨某说,在这份“房屋产权赠送”的末端,赠送人落款用软笔书写着杨某华的名字,身份证号,签署日期显示为2010年5月17日早。

  “我父亲生前是厨师,写字不是他的特长,他生前所写的字多是钢笔、圆珠笔、碳素笔等硬笔类。”当刘某第一次向法庭出示软笔签名的这份“房屋产权赠送”时,杨某兄妹几个便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产生异议,于是向法庭申请要求对这份书证签名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 第一次鉴定认定无法确定笔迹真假

  在这份有争议的“房屋产权赠送”中,杨某华的签名为软笔书写。鉴定机构要求杨某子女和刘某提交杨某生前的字迹给鉴定机构作为样本进行比对,才能得出科学的鉴定结论。

  为这个事情,杨某兄妹及刘某搜寻了杨某华生前书写的范本,但均没有找到日期相近的字迹。最终经杨某兄妹提议,从民政部门调取杨某华与前妻离婚时候书写的离婚协议书作为检材比对样本,但这份样本为硬笔书写。

  2012年,受法院委托后,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有争议的“房屋产权赠送”做出司法鉴定答复函。

  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答复称,该“房产产权赠送”的印刷字迹为复印字迹,书写的笔迹色料为软性笔书写的黑色碳素色料字迹,字迹有形快实慢、中途停顿现象,该色料字迹为软性笔书写。对本案最为重要的鉴定结论认定:用现有的检测手段难以进一步确认是否为正常笔迹还是模仿笔迹。

  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样本笔迹为1998年12月24日至2008年4月29日期间的笔迹样本,此段期间杨某华签名笔迹变化较大,检材笔迹落款时间为2010年5月27日,没有靠近检材落款时间的样本进行比对检验,且样本无用软笔书写的签名笔迹,可比性不强。

  该鉴定中心最终答复法院无法进一步检验及鉴定。

  由于鉴定结论没有就杨某华的签名是否为自己书写得出肯定结论,昆明市中院在二审中认定,刘某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法院对这份“房屋产权赠送”不予采信。此外,昆明市中院二审认定所争议的房屋是杨某华和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因该房屋并没有登记办理房屋产权证,杨某华和刘某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物权。法院认为杨某三兄妹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依据的事实尚未成立,以此驳回杨某三兄妹的起诉。

   再诉 新遗嘱成第二轮起诉新证

  从一审到二审打完一轮官司,时间已过去1年半,有争议的这套房子也已经办理了产权证,登记在刘某名下。2013年1月,杨某三兄妹又一次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分割房产。这意味着,杨某三兄妹与刘某之间的房产之争,又进入了新一轮的诉讼程序。

  这一次,杨某起诉的理由是,有争议的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证,有条件处理房屋的继承分割问题。杨某三兄妹要求法院对属于三兄妹的遗产份额进行分割,并由房屋现在的占有人刘某支付补偿款131万余元。

  这一次开庭,刘某代理人对杨某三兄妹的身份问题提出了质疑,代理人说,杨某三兄妹没有提交有效的、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被告方对三兄妹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是否是本案的合法继承人提出异议,请法庭予以审查。

  再一方面,刘某代理人提出,诉争房屋的财产归属权是本案争议的关键所在,而本案实际房产的产权已经全部归于刘某所有,杨某华已经放弃了全部的财产权,把自己该有的份额全部赠与了刘某。

  在这一次庭审中,为印证自己的观点,刘某一方再次出具“房屋产权赠送”作为证据,认为自己是房屋唯一的所有人。也就是说,杨某华已经没有财产权,就不存在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了。

  与前次不一样的是,刘某此次向法庭提交的“房屋产权赠送”文书虽然内容与前一轮庭审出示的完全一致,但形式上已经有了改变。刘某此次提交的文书从顶格到落款全文用软笔书写,签名及日期也同样为软笔所书。

  再鉴 两家鉴定机构得出不同结论

  两次打官司过程中都出现的“房屋产权赠送”,是这起房产争议案件的关键证据。提交证据的刘某主张赠送书由杨某某亲笔所写,但杨某三兄弟始终不予认可。

  杨某三兄妹为了打赢官司,又一次向法庭提出申请,希望鉴定机构能够客观证明,这份证据到底是不是父亲生前的遗愿。

  杨某说,“法庭委托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天禹)进行鉴定,我们原本没有异议。但早在法庭委托以前,刘某就曾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天禹做过一次鉴定,且得出结论“房屋产权赠送”属我父亲所写。”在杨某3兄妹看来。法庭在这种情况下再次委托天禹做同样内容的鉴定是不客观的。

  为此,杨某兄妹还专门到鉴定中心讨说法。“当时鉴定中心工作人员说会客观鉴定这份遗赠,并说如果我们再交1万元,他们会认真复核,作出准确客观的鉴定结论。”杨某出示的一份收条也载明,他们为了鉴定的事情,专门向天禹鉴定中缴纳了1万元费用。

  随后,天禹鉴定中心向法院发出鉴定报告,认定刘某提交的“房屋产权赠送”为杨某华本人书写。

  就在随后一段时间,杨某兄妹自行委托另一家鉴定机构——云南正扬司法鉴定中心对有争议的这份“房屋产权赠送”进行鉴定。得出的却是相反结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房屋产权赠送”并非杨某华所写。

  结论 一审法院采信“遗赠”成立

  去年12月,盘龙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采信天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在本案中,杨某华生前出具的“房屋产权赠送”打印稿以及手写稿均有将诉争房屋的产权赠与给刘某的意思表示,结合刘某与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商品房买受人仅有刘某的名字的事实来看,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华生前作出的该赠与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以此认定杨某华生前已将诉争房屋的相应产权份额赠送给刘某,并以此认定诉争房屋不是杨某华的遗产,驳回了杨某三兄妹的诉讼请求。

  杨某说,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他们三兄妹不服,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杨某兄妹上诉的主要依据,依然是遗赠鉴定的问题。“天禹鉴定中心、警官学院鉴定中心和正扬司法鉴定中心的资质都是相同的,在鉴定材料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结论。我们不得不对鉴定结果产生异议。而且天禹鉴定中心在法院委托鉴定之前,就曾受本案当事人刘某的委托,已经对同样的文书进行过鉴定,我们觉得就这一点而言,天禹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也是不合理的。”杨某三兄妹也对天禹鉴定中心的收费问题提出异议,“本案鉴定原本由刘某付费,但鉴定过程中,也让我们交了1万元,这样重复收费,我们也不能理解。

  鉴定中心 鉴定人水平不同 出现不同结果正常

  在盘龙区法院一审结束后,杨某三兄妹曾经到天禹鉴定中心找过有关负责人,表达自己一方对本案鉴定问题所持有的异议。事后,该鉴定中心一名柴姓工作人员,也在采访中回复了有关问题。

  柴某说,刘某确实在法院委托鉴定之前,就已经委托天禹鉴定中心对有争议的遗赠文书进行过鉴定。但最终法院委托天禹做鉴定,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是同意的,就鉴定过程中参照的样本,也是双方共同确认的。就鉴定结果问题,柴某认为,每家鉴定中心鉴定专家水平层次不同,对同一个鉴定物作出不同结果是正常的。一般情况下,法官会根据案情的其它材料进行佐证,对案件进行审判。“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做鉴定。”该名工作人员说。

  对于杨某兄妹提出的重复收费问题,这名工作人员则表示,“收取1万元费用为复核费,我们专门请了外面的高工,对这个鉴定结果进行了复核。”但对于复核专家的具体信息,这名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透露。

  同样为本案诉争遗赠做过鉴定的正扬鉴定中心鉴定人袁某也认为,文书鉴定工作在借用仪器设备的情况下,也要综合鉴定人的个人能力和经验,而且结果主要是来自于鉴定人的个人能力和经验。“一份鉴定结论,因个人能力出现误差是正常的,但因为人情干扰出现误差就是非正常的了。”袁某主张,因本案一份证据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相关的鉴定人都出庭,对有关鉴定的问题进行交叉质证,各位鉴定专家从不同的角度接受法庭质证,说出鉴定依据在哪里,并最终由法官综合全案证据,对案件进行客观审理。

  采访过程中,记者试图与刘某联系,对此事进行采访,但得知采访意图后,刘某不愿意并回绝了采访。

  目前,本案二审开庭已经结束,法庭将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

  房屋产权赠送 (照原文刊登)

  我自愿将我单位:云南省××局2009年12月26日以爱人刘某的名称,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北市区烟草一号房屋和配套住宅部分:车库、车位、杂物间。此房屋在建设中,今后办理的所有产权归属我的爱人刘某所有。

  一、您一定要重新到医院做心脏手术,这样我们生活才会更美好而快乐,爱您的老公的华!

  二、把昆纺新村×局×幢×单元×室房屋卖了以后,偿还25万的商铺装修款,35万的××银行贷款。

  请记着,没有您!就没有我,永远的爱。

  杨某华

  2010年5月17日 

编辑:廖拓溪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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