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作风建设的意见

04.01.2017  13:42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 工作作风建设的意见


各州、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法律援助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和防止“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根据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厅党委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以及厅纪委《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和改进全省法律援助作风建设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做法。要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大力努力促进部门和行业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通过不断加强行风建设,坚决纠正和防止“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使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宗旨意识有新的增强,工作作风有新的改进,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更加完善,群众反映强烈的行风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行业风气和社会风气,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存在的问题
    根据近年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情况,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况。面对群众的来访不是热情积极,主动接待,偶尔还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发生,更有甚者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不受理、互相推诿、踢皮球的情况发生。还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人员办人情案、做人情事,把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三、主要措施
    法律援助工作直接面对和服务人民群众,行风建设是法律援助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公正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作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十二五”期间,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整体发展态势良好,特别是通过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等活动,扎实推进作风建设,全省广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明显优化,便民服务措施不断完善,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取得新成效,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但是,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部分人员思想意识落后、队伍素质参差、制度建设和执行不到位、法律援助执业行为不规范等亟待改善的突出问题。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法律援助行风建设,就必须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调研,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建立长效机制,落实政府责任,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一)教育先行,筑牢思想根基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引导广大法律援助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规章,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筑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根基,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2.加强纪律和作风建设。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以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着重培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树立诚信为民、公正执业的基本职业操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好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业公信力,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
    3.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切实筑牢法律援助人员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构筑抵御不正之风的底线,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坚决防止和杜绝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财物,或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服务等严重违纪行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挥霍浪费法律援助经费,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树立法律援助行业良好形象。要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为行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二)扩大范围,延伸服务领域
    1.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认真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依法受理、审查刑事法律援助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刑事诉讼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要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强化在通知辩护案件中的协作,推动办案机关依法履行告知、转交申请等工作职责。
    2.扩大民生领域法律援助覆盖面。放宽法律援助审查标准,适应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将城镇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放宽至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农村按上年度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半执行。在《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将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军人军属、少数民族等特殊困难群体列为法律援助服务重点服务对象,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针对其不同特点和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3.延伸法律援助服务领域。完善法律援助参与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信访案件等工作机制,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构建全面覆盖困难弱势群体的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满足其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积极搭建“法治在线——以案释法”等公共法律教育平台,积极提供法律信息和帮助,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健全法律援助舆情分析制度,做好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报告工作,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和参考。
    (三)完善功能,提供优质服务
    1.推进法律援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根据《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部署,抓好以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大厅)为主体的实体平台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普遍建成设施完善、功能齐全、设施齐全、服务便民、运行规范、群众满意的规范化便民服务窗口(大厅),努力使项目更丰富、内容更实在、方式更灵活、载体更多样、管理更精细、保障更有力、成效更凸显,进一步满足困难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需要。
    2.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依托乡镇司法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共青团、残联、老龄委、妇联等所设站点,健全一镇(街道)一站(工作站)、一村(社区)一点(便民服务点)、一组(村民小组、居民小区)一员(联络员)工作机制;健全法院、监狱、看守所、强戒所工作站,军人军属工作站,大、中、小学校工作站点,农民工工作站点,加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努力实现服务区域、服务对象100%全覆盖。
    3.提升“12348”法律服务热线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全省统一模式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建设和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全面实现专线扩容增量,形成集中优势、覆盖城乡、惠及全省的法律援助专线网络。提高咨询服务质量和水平,拓展热线服务功能,积极开设针对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等群体的维权专线,引导人民群众优先选择热线咨询满足法律服务需求。创新咨询服务方式,构建“12348”与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客户端等互联互通平台,提高咨询服务的可及性和多样性。
    4.制定统一的服务项目清单。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规范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整个工作流程,统一法律援助咨询接待、案件申请、受理、审批、指派、办理、结案、归档、评估等各阶段每步骤的服务标准,积极推进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化、精细化建设。将援助范围、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值班律师、监督方式、联系电话和服务承诺等全部列入清单,在全省各级法律援助窗口公示,让群众对援助事项一目了然。通过开展先期试点,适时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和网上服务,方便困难群众就近就便获得法律援助,逐步实现“菜单式”供给,“订单式”服务。
    (四)强化监管,依法规范执业
    1.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规范。规范法律援助接待、审核、受理、指派、质量监控等法律援助行为,完善、规范和案件指派方式,优化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合理指派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办机构和人员承办案件。明确死刑法律援助案件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标准,从源头上改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严格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组织律师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庭审等工作,认真办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法律援助案件。
    2.深入实施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按照《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11类法律援助案件94个质量标准与要求,深入实施全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实现法律援助案件流程、案件材料、案件归档等法律援助活动各环节各项标准的全省统一,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3.强化法律援助机构管理责任。从严控制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一步降低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比重,积极推动法律援助机构管理职能转变,确保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重点履行好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过程实施监督与管理,把主要精力用于培育当地的法律服务市场,引导律师等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效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4.健全办案质量管理机制。完善服务质量评价、监督、失信惩戒等机制,健全办案质量管理机制,完善案件评查办法、“第三方”质量评估、群众满意度测评、服务质量检查结果公开机制,建立精细化考核监管机制,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年度检查考核和业绩统计机制,建立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制定和完善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及退出机制,在加大援务公开力度的基础上,强化全程监管,创新指派方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
    5.加大经费使用监管力度。在严格执行《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绩效考评和奖惩制度,完善对违法违规使用法律援助经费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单列科目、独立核算、专项下达、专款专用,严肃经费监管纪律,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注重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实施项目化管理、目标化考核、绩效化评价,增强各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经费监管责任,强化法律援助机构经费使用绩效意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依法安全使用,实现效益最大化。
    6.推进法律援助活动全过程记录制度化。制定《云南省法律援助活动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建立健全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来访接待、申请、审查、指派、案件办理、归档管理等法律援助活动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相关制度,完善法律援助活动过程记录资料的采集和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和约束,促进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规范执业、依法办案。
    7.探索和强化政风行风建设手段。在不断完善政风行风评议制度,建立相应的反馈和互动机制,建立民主评议长效机制的同时,坚持贴近群众,大力推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联动的“四位一体”政风行风热线模式,不断拓宽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和民主监督的渠道,努力搭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连心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制。要充分认识行风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行风建设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整体工作格局。要严格落实部门和行业的责任,保障政风行风制度的成效。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责任,坚持解决问题与为群众办实事相结合,坚持政风行风建设与树立行业新风相结合,深入推进行风建设。
    (二)加强统筹协调,形成行风建设的工作合力。要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把行风建设放在反腐倡廉建设的全局中来谋划,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项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案件查办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优化行风建设的工作格局,在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上发挥行风建设的体系效应。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要坚持纠风工作重心下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检查监督,努力在一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力求人民群众满意的实际效果。要增强工作的敏锐性、前瞻性和创造性,及时洞悉不正之风的新动向和新特点,认真研究制订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努力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消灭在成风之前。
    (四)加强督促落实,确保行风建设取得实效。要把行风建设工作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确保问题解决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违法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存在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务必将行风建设工作与法律援助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执行,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积极总结和宣传各地的有效经验和先进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