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9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文物安全管理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加强文物安全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作出全面部署安排,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完善安保措施,堵住监管漏洞,严打文物犯罪,对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切实把老祖宗留下的宝贵遗产管理好、守护好。
《意见》指出,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守护中华民族的根与魂。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
针对当前文物被盗、违法案件多发频发,文物流通领域非法交易、非法收藏、拍假卖假乱象丛生,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管缺失,执法机构队伍薄弱等突出问题和管理漏洞,《意见》提出,一是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文物监管执法力量,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文明城市建设,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二是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厘清文物、公安、海关、工商等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三是文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海关、工商、旅游、宗教、海洋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文物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等法人违法行为。四是要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健全文物安全防护标准,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五是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意见》强调,要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对各地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开展一次督察,对安全和执法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