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05.05.2015  16:13
 

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依法授予省政府法制局有关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通知》(云政发〔1998〕214号),省政府法制局行使《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责成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变更、撤销;

(二)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三)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委托,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四)对制定和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人,责成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