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子运售蜂猴等国家保护动物案二审

14.09.2017  05:36

  中新网云南新闻9月13日电 (陈静)13日,云南2男子周某鹏、杨某上诉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二审在昆明开庭。一审时,周某鹏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下同);杨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图为当天的庭审现场

  据调查,2016年5月初,被告人周某鹏、杨某驾车从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将8只蜂猴和17只大壁虎运输至红河州开远市,并饲养于杨某家中。当月18日,周某鹏通过微信和贾某某商定以1100元的价格向贾某某出售其在河口农贸市场收购的其中1只蜂猴。

  2016年5月20日,周某鹏、杨某将4只蜂猴、17只大壁虎、32只红瘰疣螈在杨某家中打包好后,放置于杨某的小型轿车后备箱内,并驾驶该车辆将该批野生动物从开远运输至昆明。当日23时55分,周某鹏、杨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昆石高速公路小喜村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

  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野生动物中,7只为倭蜂猴是中国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6250元;1只为蜂猴是中国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750元;17只大壁虎是中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4195元;32只红瘰疣螈是中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67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相关规定,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鹏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鹏、杨某均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当天的庭审中,周某鹏提出,其在被抓获后主动提供线索,协助警方抓获了向他购买蜂猴的贾某某,具有立功情节;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此次向周某鹏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人为越南籍,两人在本案中的行为应定性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杨某无前科,为初犯、偶犯,且在作案过程中为从犯,被抓获后如实交代、主动坦白,应依据法律从轻量刑。

  公诉人则提出,本案涉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论是查获地、购买地均在中国境内,不涉及违反海关法规走私野生动物的情形。此外,周某鹏与杨某基于共同的主观目的,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不能分主从犯;周某鹏虽然有立功情节,但也有“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涉案野生动物的所有者”两个从重处罚情节,建议二审法院综合全案,依法判处。

  当天的庭审结束后,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