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行政机关查扣车辆 拟不得向当事人收停车费
昨日,省发改委在官网上就《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实施意见》,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等4类停车设施将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这份由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共同起草的《实施意见》提出,将进一步放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除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一律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
尽管坚持市场导向,但《实施意见》依然明确,对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配套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或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市政道路除外)临时停车泊位,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四类停车设施仍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在收费减免方面,《实施意见》指出,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此外,《实施意见》还明确,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则上由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在协商确定前,暂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不得重复收取停车服务费。
《实施意见》的详细内容可登录省发改委官网查看,市民如有意见或者建议,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6月1日前反馈至省发改委。(昆明日报 记者殷雷)
编辑:廖拓溪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