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炒货”被罚20万 合理吗?

25.03.2016  12:27

    近日,杭州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送到“最好炒货”的方林富店里,上面确认“罚款人民币20万元,如逾期缴纳,每天加处罚款额3%(6000元)的罚款。

    就违法的主观性来讲,方林富炒货店应该不具有故意使用“”字宣传的故意。如此一个不算大的炒货店,20万是不小的数字,若当地普法宣传到位,像方林富这样在当地小有名气的炒货店,应该被宣传教育到。

    再说,“最好炒货”只是在有限的外包装袋上印制,并不是通过媒体、网络等大肆宣传,实质上并没有多少广告恶意炒作、形成多少实质伤害以及违法违规收入等,且是初犯也是首次被查。而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违法非恶意且轻微首次不罚,以教育为主。

    而新《广告法》虽规定了不得使用“”等极限用词做广告,罚则中也明确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最好炒货”的广告费无法统计吗?它只不过是一些包装印刷和店堂招牌而已,按此折算三倍到五倍,恐怕远没有20万。

    显然,这样处罚的公平性和严谨性值得商榷。一者,何为明知和应知不易界定;二者,广告费用是否无法计算存在争议;三者,不分经营规模大小一律按20万至100万罚款,涉嫌不公。(作者余明辉)

编辑:袁思思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