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昆明市委书记高劲松一审被判十年

25.02.2017  02:04

  云南网讯(记者 邓建华)记者2月24日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昆明市委书记高劲松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高劲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672.25245万元继续追缴。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5年期间,高劲松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美元、港币,在项目贷款、土地置换、工程招标、工程款拨付、工作调动及政策落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财物共计人民币1191.36029万元。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劲松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接受朱某某等八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被告人高劲松归案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属不同种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如实交代的受贿犯罪与办案机关掌握的行贿罪相比属重罪,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