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头是岸 外逃贪官12月1日前自首可获从轻处罚

13.10.2014  12:17

中国警察网北京10月10日电 记者张彬报道: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各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给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10月1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驻外使领馆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回国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强调,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明确,本通告所称经济犯罪,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适用本通告。

 

据了解,全国公安机关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代号“猎狐2014”)目前已取得阶段性重大战果,先后从40余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128名。

 

■ 追访

 

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国际追逃

 

针对国际追逃追赃,记者采访了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黄树贤。

 

至少8个部门参与追逃

 

问:追逃追赃如何加强部门间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答:经研究决定,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统一研究反腐败追逃追赃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综合分析外逃案件信息,组织开展重点个案追逃追赃;推动建立追逃追赃国际合作网络;协调和督促做好追逃追赃的有关基础工作等。

 

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承担)。办公室成员由与追逃追赃工作密切相关的中央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民银行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两年缉捕外逃贪官28人

 

问:追逃工作有哪些进展?

 

答:公安部开展了“猎狐2014”行动,截至10月10日,已抓获境外在逃疑犯128人。9月起,最高检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2012年至2014年6月,检察机关从境外缉捕归案职务疑犯28人。

 

问:下一步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辟专栏,接受海内外的举报。要抓好重点个案。注重关口前移、防止外逃。(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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