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 今年起地方债实行限额管理

05.03.2015  12:57

    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企业债务不得转嫁给政府。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 ,设立偿债准备金,每年发布债务风险报告......近日出台的《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作出了上述规定。

    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债

    “各级政府可在规定的限额内举借政府债务。举债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债。”《方案》明确,分清政府和企业的边界,清理处置各融资平台公司,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对于原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一分为三解决: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的公益性项目,引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债务由项目公司根据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确需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今年起地方债实行规模控制

    《方案》明确,从今年起,我省政府债务举借实行限额管理。省级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各级政府举债总规模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将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各级政府在省级确定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政府债务资金必须用于事关地区长远发展且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竞争性或市场化行为可以替代的投融资领域,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各级政府须设偿债准备金

    《方案》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年政府性债务余额和期限结构,按照上年末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设立本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纳入当年预算,实行专账管理,用于按规定应由财政直接偿还的政府债务及其他经政府批准需由偿债准备金垫付的资金。

    同时,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从今年起,每年发布债务风险报告,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并分地区划定债务风险红线和黄线。债务风险超过红线的地区,除在不增加债务余额的前提下,可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举借新债,且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将债务风险降低到红线以下;债务风险在黄线和红线之间的地区,举借新债需报上级政府债务主管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债务风险低于黄线的地区,在黄线范围内举债,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此外,还需建立向债务风险较高的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高校、医院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等配备或委派债务风险观察员的制度,对该地区或部门不符合债务风险管理规定的财政(财务)行为进行监督,切实控制和降低政府债务风险。

    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方案》指出,各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人民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地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控制资产配置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政府性债务纳入政绩考评

    从今年起,我省将推进债务信息公开。要求所有政府性债务,包括地方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因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政府性债务,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与此同时,政府性债务将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评范围。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向各级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各级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要符合监管规定,向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举借主体的企业法人等提供融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金融机构等违规提供政府性债务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