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工通〔2016〕33号 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启用新版工会法人资格 证书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08.03.2017  18:37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

按照全国总工会、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基层工会组织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通知》(总工发﹝2016﹞8号)要求,全国工会组织的“两证合一”(原《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办证工作正式启动。为指导和规范全省工会组织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现就全省统一启用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工会审查登记机关办理基层

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时,按照国家标准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进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编码并赋码,并向基层工会组织颁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新版证书上需加盖县级以上总工会“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

新版《工会法人资格登记证书》启用后,全省各级工会不再颁发原来的《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

二、办证主体及管辖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登记、赋码、发证工作统一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以下统称为审查登记机关)实施,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工会不再承担工会法人资格登记、赋码、发证工作,全省基层工会的法人登记管辖按属地原则及工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

(一)工会关系隶属于县(市、区)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县(市、区)总工会登记、赋码、发证;

(二)工会关系隶属于州(市)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州(市)总工会登记、赋码、发证;

(三)工会关系隶属于省总工会的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工会本级,由省总工会登记、赋码、发证;

(四)工会关系隶属于省总工会的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的基层工会,由所在地县(市、区)总工会进行登记、赋码、发证;

(五)各地开发区、产业新区工会及其基层工会,由所在地州(市)总工会登记、赋码、发证。

(六)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的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地方总工会,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其上级工会不再核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三、赋码系统的使用

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上标示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代原有的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号和组织机构代码,成为工会组织的唯一“身份证号”,各级审查登记机关赋码发证工作,统一使用全国总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登记系统。审查登记机关在对申请法人资格登记、变更的基层工会提交的材料审核合格后,需登录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登记系统,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该系统完成赋码及证书的打印工作。该系统的使用手册,请各级地方总工会负责相关工作的同志登录[email protected]邮箱进行下载,邮箱密码为123456789a。登录系统的VPN密码及州(市)总工会账号密码由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单独对各州(市)总工会下发。各县(市、区)总工会的登录账号和密码由各州(市)总工会自行根据需要创建。

其中,对原来已申领过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基层工会进行赋码,进入系统后,需点击“变更”模块,按使用手册中列明的步骤进行办理,如系统中无法查找到该基层工会信息,请及时与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联系,不得自行按新办进行办理。

四、审核登记

(一)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2.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

3.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

4.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按全总要求,工会工作委员会为派出机构,各级审查登记机关不登记、赋码、发证。

(二)具备取得工会法人资格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按上述管辖原则向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并填报《云南省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见附件),按要求提交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成立的批复文件、工会经费和财产情况说明等文件。

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工会对所属基层工会办证进行初审,需在基层工会填报的《云南省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中“上级工会审查意见”栏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审查登记机关收到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申请后,应当按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及时予以登记、赋码、发证,对需要基层工会的上级工会提供的文件,可以要求其提供。

(四)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查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基层工会撤销、合并时,应当及时到审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五、有关要求

(一)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由全国总工会统一设计,省总工会统一印制,新版证书启用后,代替原工会核发的老版《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正、副本)和质监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制定相应办法,督促已申领过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基层工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前往本通知确定的审查登记机关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要帮助、指导所属基层工会有序到审查登记机关换取新证。

(二)各级工会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制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专门用于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其规格和样式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制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规格和式样的通知》(厅字〔2008〕7号)要求制作。

(三)根据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地方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各地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接受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的统一指导,在登记、赋码、发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总法律保障部联系。各级工会组织、财务、经审部门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确保申报条件真实有效,发证工作规范实施。

工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国家社会信用代码的重要组成部分,赋码登记系统生成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将由全国总工会向国家代码中心进行数据回传。各级地方总工会要把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明确经费、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实施办证工作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规范审核登记工作流程,确保工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不断提高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云南省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 下载

 

 

                                                                                                              云南省总工会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