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起滇池开湖31天 可捕捞一年生银鱼和虾

10.10.2015  11:18

  9日,记者从市滇管局渔政处了解到,今年10月20日至11月19日定为今年滇池开湖捕捞期,在此31天的每天6时至18时,登记检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渔船舶登记证书》、《内河渔船检验证书》及检审后的《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可入湖捕捞银鱼和虾,禁止捕捞鲢、鳙、鲤、鲫、鲌等其他水产品,捕捞方式仅允许为人力(风力)拖网作业。据悉,今年可从滇池中捕捞出近2000吨虾和近1000吨银鱼。

  持证捕捞船只数量或超过去年

  根据市滇管局公告,凡持有去年审验合格的《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必须按期进行检审。未按期进行检审的,视为自动放弃《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资格。拟参与2015年度银鱼和虾捕捞的,在检审时须按规定缴纳100元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不参与的,申请检审时无需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检审工作与往年一致,实行上门服务,现场办理,审验办理时间为10月12日至10月19日。凡自2014年封湖禁渔以来,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有过违法捕捞记录的原持证人员,将不予审验《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据统计,去年开湖捕捞期间,渔政处为沿岸船只办理捕捞证共计1197本,经初步统计,今年办证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加。

  除《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外,进入滇池开展捕捞作业的渔船还需经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滇池检验处(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注册登记和检验,并持有本年度审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渔船舶登记证书》和《内河渔船检验证书》,凡未经登记检验或未挂船牌的渔船,不得入湖捕捞。捕捞银鱼和虾实行“一船、一证、一旗”管理制度,严禁船、证、旗分开使用。捕捞期间,仅允许人力(风力)拖网捕捞。

  除银鱼、虾外水产品禁止捕捞

  渔政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和去年一样,今年开湖捕捞期间,禁止捕捞除银鱼和虾以外的鲢、鳙、鲤、鲫、蚌、螺、蛙等水产品。“这是因为滇池水体鱼类的保有量和其他水生物的生态结构,直接关系到生态治理效果。”该负责人介绍说,今年,“以鱼控藻”项目增殖放流仍在实施,计划向滇池水体投放1312吨鲢、鳙鱼种和2000多万尾滇池高背鲫鱼苗。目前,滇池鱼类个体偏小,种群结构年龄低龄化,尚未达到最佳生长周期,加之传统鱼类的捕捞方式和网具对投放的鲢、鳙鱼种危害较大,会影响“以鱼控藻”消减滇池内源污染的成效。

  “银鱼和虾都是一年生生物,捕捞可避免这两类生物死亡沉入水中腐烂形成二次污染。”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捕捞作业的实际,银鱼网网目目长0.6厘米左右,虾网网目1厘米左右。“如果网目太小,一方面有可能把其他鱼种的小鱼苗带走,另一方面太‘鼓’水,也不方便捕鱼。”电动渔船已经被取消近20年,靠人力(风力)渔船作业,村民就得考虑“”水问题,选择恰当的网具提高作业效率。

  部分水域及湿地附近禁止捕捞

  今年滇池开湖捕捞水域为滇池外海,时间是10月20日至11月19日间每日6点至18点。渔政处相关负责人,除了捕捞时间有限制外,还严禁安插虾笼、“迷魂阵”等违禁渔具,禁止所有捕捞船只和人员到滇池水域航道内、常年封禁的晋宁县太史湾、北山湾、鸽子湾,呈贡区乌龙湾,西山区芦柴湾、西华湾、晖湾,各生态湿地、污染治理项目区附近200米以内水面进行捕捞活动。

  此外,11月19日18时至下一捕捞期开始的前一天为封湖禁渔期。期间滇池水域将全面实行封湖禁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滇池水域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捕捞活动,禁止擅自打捞水草、鱼虫等水生植物和浮游动物。

  滇池水面上放养鸭、鹅等水禽也被禁止,并要求所有渔船集中停放,由沿湖县(区)政府、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日常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拉运、储存、销售非法捕捞的滇池渔获物及其制品。确因科研、试验需要捕捞、采卵或引种、移植种苗的,必须经市滇池管理局审查批准。违反渔业捕捞管理及封湖禁渔期相关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湖前(含已办理年度捕捞许可证的)入湖捕捞的,一经查获,一律按无证捕捞进行处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最高处5000元的罚款。

  渔政处表示,鼓励广大群众对偷捕盗捕滇池鱼类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电话:0871—64319767,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电话:0871—64192110。(昆明日报 记者孙潇)